去年間,台北客運林姓前司機開車時以對外廣播嗆鄰車:「路是你家的!」並擅自改道、過站不停,共有3項疏失被記3大過開除。林男認為解雇不合規定,提訴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定,林男使用廣播時縱然言詞過當,但與台北客運公告所指「以外廣播器聊天」情節有異,此大過不合規定,判賠16萬餘元薪資損失,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 1月23日中午,林男開車在台北市逸仙路使用廣播器,台北客運認為事發前就曾公告:「有鑑於近日連續發現有少數駕駛員以外廣播器聊天,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及公司形象,即日起稽查課將加強查察,經查獲者,一律記大過1次論處。」林卻出言不當違反規定,記大過1支。

同年 8月23日,林男擔任藍17線駕駛時,返程擅自改道,遺漏新北市土城區海山高工站,有乘客等待超過40分鐘,氣炸投訴查出此事;台北客運認為他違反工作規則「擅自改道及過站不停」,再記大過兩支。由於集滿3大過,因而將林男開除。

不過,林男主張, 1月間,他開車行經國父紀念館附近時,有輛汽車未打方向燈欲切入他的行駛車道,才會用擴音器告知。

去年 8月間則因肚痛難耐,急於找廁所,故未看見候車站有乘客等車。他認為公司懲處過當,不符勞基法規定,要求賠償去年9月至今年1月的薪資。

台北客運主張,司機遭客訴後,公司予以查證屬實而議處,林男解雇完全合法。

法官認為,林男使用廣播與公告所指「廣播器聊天」情節有異,且台北客運無法證明林的行為構成勞基法規定的「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認定解雇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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