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到台北市夜店「撿屍」,將酒醉的女大生帶回友人住處性侵,事後竟辯稱這是常見的夜店文化。高院審酌他與女大生達成和解賠償100萬元,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2月,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確定。何為求「一夜情」性侵酒醉女,不僅賠錢還要入獄服刑,付出的代價相當高。

判決指出,何男101年3月30日晚間,與連姓男友人一起到台北市一家夜店喝酒,並尋找獵物「撿屍」;當晚,何即藉機邀約 2名長相甜美的女大生喝酒、跳舞。

隔天凌晨, 4人喝酒到夜店打烊,因2女酒醉,何、連攙扶2女大生共乘計程車前往連的淡水住處,將其中 1名泥醉的女大生帶往客房,將房門上鎖,趁機加以性侵。被害人醒來後驚覺被侵害,立即在友人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何事後辯稱,當天喝醉,只記得出夜店後去友人的住處,和女大生發生性行為是雙方合意,且是夜店常見的一夜情文化等語。

高院佐以雙方在臉書上的留言,認定何男確有違反女大生意願,而發生性行為,不採信他的辯詞;但審酌何男事後與被害人以 100萬元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2月,昨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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