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張姓男子到乾女兒小琴(化名)開設美容店飲酒,酒後趁店員外出竟將她強抱至 2樓房間性侵得逞,女方不甘受辱報警提告,張男辯稱事後付給對方 2千元,認為是你情我願的性交易,但法官調查發現,男子事前沒有議價、也未戴保險套,與兩人過往習慣不符,因此判處張男3年6月徒刑。

過程中,店員返回店內發現櫃臺沒人到 2樓察看,張男不顧門外有人敲門仍執意完事。事後女方開門低頭走下樓,先躲在 1樓廁所內,又出來坐在沙發,對店員詢問皆不發一語,最後經不起一再追問才透露遭性侵,在友人陪同前往醫院驗傷。

屏東地院審理過程發現,案發後數月,小琴被警方查獲在店內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並找到使用過保險套,她坦言從事性交易有要求對方使用保險套習慣。不過遭性侵當天現場並沒有用過保險套,顯然不符合她的習慣。

法庭上張男坦言有多次性交易經驗,每次會在交易前談妥價錢,若不能接受小姐開價就不會交易,說到忘我時更直呼,有些小姐價開高到根本不能接受,可見習慣先與性交易對象議錢後才會交易。

檢警調查,當天性交前並未提及價碼,顯然並未約定交易,另現場女方拖鞋分別掉落在1、2樓間,都符合被強迫說詞。

女方也拿出驗傷單指出,強制性交過程,遭對方抓住雙手壓制在床導致手臂內側泛紅;如有對價關係,沒有理由在當晚立即前往驗傷。

法官認為,張男為逞一己私慾造成對方心理難以磨滅傷痛與陰影,無視犯罪地點就在女方營業處所,期間有人敲門還未收斂犯行,足見膽大妄為,審酌後將他重判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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