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賴姓婦人騎機車載年幼子女三貼闖紅燈遭來車撞上,造成一死一傷一癱悲劇,家屬怒告林姓汽車駕駛過失致死,並提出民事求償 3千萬,新北地檢署認為肇責在於賴婦闖紅燈,日前三度將林男不起訴;新北地院也持跟檢方相同看法,昨將全案駁回,全案可上訴。

38歲賴姓婦人100年4月5日深夜,騎機車違規載著當時不到10歲的兒子跟女兒打算返家,行經泰山區某施工路段路口因闖紅燈,遭超速的自小客車側撞。賴婦因此癱瘓,小兒子傷重不治,小女兒則幸運存活。賴婦的劉姓丈夫認為林姓駕駛涉犯過失致死,對他提出刑事告訴,另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官司,向林姓駕駛求償3162萬餘元。

刑事部分,新北地檢署經 3度偵查,李姓、林姓兩名現場目擊者證實賴婦闖紅燈,林男超速,而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及交通大學三份鑑定報告均認為賴姓婦人闖
紅燈為肇事主因,李男雖有超速,但事故現場屬施工路段設有工程圍籬,無法預期賴婦闖紅燈,而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3度做出不起訴。

承審法官認為,雖然被害人家屬主張民法 184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從檢方與車禍鑑定報告均認為林姓駕駛雖有超速,但超速行駛與本件肇事因素間並不具因果關聯性,僅與傷亡嚴重程度有關,加上家屬無法舉證林男有任何過失,最後將全案駁回。

林姓駕駛母親昨代替兒子回應說,這樣的意外誰都不樂見,事發後曾表達和解的意思但雙方沒有共識,賴婦家屬也不相信交通鑑定等報告,最後只好交由司法來評判,也尊重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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