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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黃姓聯結車司機酒駕肇事,遭監理站吊扣駕照 2年,但他認為,當時駕駛自小客車並非聯結車,不應吊扣駕照影響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因此向屏東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官提出釋憲指出,作為職業駕駛人,
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審酌後判決吊照有理。

判決書指出,黃男駕車行經潮州鎮某路口,與徐姓民眾發生車禍,造成對方前胸壁挫傷,經警方測得酒測值 0.61毫克,4月遭屏東監理站依法裁處吊扣聯結車職業駕照2年。

但黃男指出,當天是駕駛自小客車,依法僅能吊扣所駕駛車輛的駕駛執照,監理站吊扣他聯結車駕照,雖能達到禁止他酒駕目的,卻影響工作及生活,甚而可能危及就業謀生問題,並以憲法15條人民工作權應予保障來加強自己論調。

承審法官則提出大法官釋憲指出,憲法雖保障人民工作權,但作為職業駕駛人,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且具備較一般駕駛人高的駕駛品德,此項裁罰並不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的意旨無違。

法官認為,酒駕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生命財產安全,更妨害交通秩序,該受到法律限制;加上現行實務汽車駕照採1人1照,無法就同一汽車駕照進行割裂作部分吊扣,審酌後認為監理站裁定予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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