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制定「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縣務會議昨通過,內容含多項禁止行為及裁罰標準等,例如公園內禁止違規停放車輛或未依規定駕駛,違者最高可罰六千元,將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即頒布實施。

自治條例有十七項條文,所稱的「公園」是指縣府管轄的公園(包含運動公園)、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配合公共工程興建或依法規設置供公眾遊憩場地;規定公園出入口、廁所、通道等須設無障礙設施,公園
停車場應保留三%身障者專用停車位,也須設置設孕婦優先車位等。

有關單位若要在公園埋架設地上、下物時,施工前應檢送相關資料向縣府申請,核准後才得施作,違者可罰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也禁止民眾在公園營火、野炊等,以及從事危及遊客安全球類運動或其他活動,
還有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物品等規定,違者可罰一千兩百元到六千元。

許多公園也作為集會、展覽、表演等使用場地,自治條例規定,這些行為應填具申請書申請,若辦超過三千人的大型活動,也要檢附交通維持計畫向縣府申請;縣內十二鄉鎮市公所轄管的公園,得准用此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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