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的判決來的正是時候!尋求連任的花蓮縣議員謝國榮,民國96年因捲入花蓮縣議會副議長補選賄選案,花蓮地方法院1審判處4年有期徒刑,謝國榮不服上訴, 25日花蓮高分院2審判決認為賄選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謝國榮聞訊開心說「感謝司法還我清白。」

花蓮地院1審判決指出,民國96年8月,當時的花蓮縣議會副議長鍾逸文病逝,遂舉辦副議長補選,時任縣議員的謝國榮有意角逐副議長寶座,涉嫌以現金共 130萬元,委託當時的縣議員傅朝明、花蓮市國風里長黃秀霖分別將賄款交付給4名縣議員,謝國榮因此被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另2人被判3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

但謝國榮認為,不能只憑單一檢舉人的陳述就定他的罪,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 25日下午2審宣判,認為謝國榮賄選案因證據不足,改判三人無罪,檢方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謝國榮得知宣判說,獲判無罪心裡很高興,畢竟這個案子拖了好幾年,多少會影響選情,尤其可能成為敵方陣營攻擊的手段,「感謝司法還我清白,我一定會好好服務,絕不辜負選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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