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52歲吳姓男子4年前曾因縱火入獄,假釋期間,去年底又放火燒毀遊覽車及汽機車,昨天被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兩年 6個月,服刑後需戒護兩年,被害人卻求償無門,遊覽車司機更因而負債達 600萬元,對政府讓縱火犯假釋趴趴走感到不滿。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彥琿表示,吳姓被告假釋期間再犯,已被撤銷假釋入監,雖然判決命令被告必須在期滿接受監護,但他只是假釋,刑期未滿,且有依規定向觀護人報到,加上沒有精神障礙鑑定或手冊,所以
在主刑未完成下,無法進行監護等從刑的保安處分。

判決書指出,吳姓被告 99年間連續在虎尾糖廠、斗南鎮縱火被判4年,法官並附帶服刑期滿「令入適當場所戒護2年」的處分,他去年5月底假釋出獄,12月水在虎尾鎮馬路邊及停車場使用枯草、泡棉縱火,連續縱火燒毀 1遊覽車及3輛汽機車,兩案合併執行兩年6個月,在服刑期滿後,須受監護兩年。

由於吳姓被告只有酗酒習慣,並未領有精神障礙手冊,在第一次犯案後,曾被送醫鑑定,但未達精神障礙標準,且假釋期間也都準時向觀護人報到。他在第二度縱火後曾向檢警坦承「每次酒後心情不好就想放火,沒
辦法控制自己」。

「上訴沒用啦!但我一定要求償到底。」吳姓司機說,遊覽車被燒,他還不起5、600萬元車貸而被銀行查封財產,只能每天努力開車賺錢賠償。他批評說,明知這種連續縱火犯有再犯的高危險性,但只關幾年,還能假釋出來危害社會,實在太沒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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