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眾所矚目的鹽奶殺嬰案,大伯母
四度在奶粉中摻鹽,害得三個月的女嬰緗緗因高血鈉症而死亡,檢方依殺
人罪嫌起訴,台北地院認定鄒雅婷沒有殺人犯意,變更法條以「故意對兒
童犯傷害致死罪」論罪,但考量她的犯行「完全無法引起一般人同情」,
昨重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認為,鄒女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不能接受法院變更法條,
將研議上訴。

故意對兒童犯罪 加重刑期

    刑法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致人於死
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依兒童
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審判決 仍可再變更法條

    此外,此案中,一審法官雖改以傷害致人於死論罪,鄒雅婷可免最重
的死刑,因法官獨立審判,依法,二審法官若認為鄒女的犯行適用殺人罪
,亦可再變更法條,做出判決。

    鄒雅婷去年九至十月間的廿八天內,四度將海鹽、精鹽摻入奶粉中,
合議庭認定,鄒女與緗緗母親之間無深仇大恨,只因平日相處不睦,產生
怨懟,進而萌生報復念頭,於是在奶粉中摻鹽,目的是為了讓緗緗拉肚子
,讓緗母體會她為了子女奔波、工作家庭蠟燭兩頭燒的感受。

    判決指出,緗緗前三次喝了鹽奶,雖都發燒住院,但皆能痊癒返家,
鄒雅婷因而認為,只要就醫就能無礙,不致奪命,才會看到緗緗母親再次
責罵她的小孩後,一時氣憤,增加雙倍鹽量,導致緗緗死亡。

    合議庭由此認定,從犯罪動機、手段、目的來看,都沒有殺害緗緗的
故意,只有傷害意圖。合議庭考量鄒雅婷不以理性方式處理妯娌心結,竟
持續在奶粉中加鹽,報復毫無抵抗能力的新生兒  ,犯行完全無法引起一
般人的同情,因此量處單一案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廿年。

    檢察官偵辦本案時做實驗,鄒女抓一手掌的鹽量為三十.八公克,推
估兩手掌約六十公克。醫生作證時說,曾在病房試泡緗緗的奶粉,他只小
啜一小口就吐出來,「比海水還鹹」,才發現奶粉有問題。

    北院最後辯論庭時,鄒雅婷全盤認罪,供稱因難忍緗緗母親多次責罵
她的小孩,還懷疑她剪破衣服、把趴趴熊玩偶丟陽台外遮雨棚,而起意報
復,加鹽只是想讓緗緗拉肚子,沒想到會奪命。

    據了解,審理期間緗緗父母搬離緗緗的新北市蘆洲阿嬤(鄒雅婷婆婆
)住處至台北市,離開傷心地;阿嬤今年六月過世後,鄒女一對子女由公
公帶,在外租屋的鄒夫每天回老家看小孩,孩子至今以為媽媽只是出國,
不知家中發生人倫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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