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導演張作驥被控去年 5月在工作室內,性侵酒醉女編劇。高院審
理後認為,林女事發後語氣憤怒、無助,第一時間就和張作驥爭執,並有
打張的激烈動作,其指述遭性侵應和事實相符,昨依強制性交罪將張判刑
3年10月,全案可上訴。張作驥發表聲明表示將提上訴。

    未到庭聆判的張作驥發表聲明指出,他因酒醉不記得細節,就算與對
方發生關係,也沒強暴脅迫;法官沒追究諸多疑點,反以先入為主的有罪
心證,剝奪他的權利,等同羅織罪名的劊子手,他將提上訴求取清白。

    張的友人表示,張作驥明顯受本案影響,但他上周日仍趕拍新片,「
只有工作能讓他冷靜下來。」

    被害人律師謝智潔指出,張提上訴是他的權利,被害人至今仍有創傷
後症候群,審理過程中,林女回憶遭性侵經過,在法庭哭泣、情緒崩潰,
且因張在電影圈頗有勢力,導致被害人喪失編劇工作機會。

    提告的林女,因曾參與張作驥友人影片演出而結識張。去年 5月13日
傍晚,張的電影工作夥伴因電影殺青,到他在文山區的工作室飲酒聊天。
張的朋友想到林姓女編劇也參與電影,打電話邀她參加。在場朋友隔天凌
晨 2時陸續離去,張作驥卻趁女方酒醉,脫去她的牛仔褲與內褲,強吻被
害人。

    張作驥咬破女方嘴唇,被害人疼痛驚醒,當場大喊「不要」,但張仍
予以性侵得逞。被害人事後報警、驗傷,採獲的檢體經比對,與張 DNA型
別相符,北檢將張作驥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院審理中,張否認性侵,辯稱當天因喝酒過量,只剩片段回憶,僅
記得親吻女方,不記得有無發生性關係,但報告驗出他的 DNA,才認為應
和女方發生性行為。

    一審將張判刑 3年10月,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指張為逞淫慾,違
反被害人意願強制性交,罔顧對女性性自主權的尊重,且造成女方身心不
可抹滅的傷痛,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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