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委會今天審查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九、十一條,除
第八條第二項因涉及放寬陸資在示範區投資限制,但因服貿、示範區條例
還未通過,因而遭刪除,其餘皆通過。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陸資投資人可投資
的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擬定,報行政院核定。

    原先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新增第二項規定,主要為配合自由
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研擬在國家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放寬陸資
投資限制,陸資在示範區內投資製造業,比照外人投資限制,投資服務業
則比照世界貿易組織(WTO)待遇。

    由於目前立法院還未通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外界質疑先放寬陸資在
示範區投資限制有偷跑之嫌,因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先刪除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並通過其餘第八、九、十一條條文。

    經濟部長杜紫軍表示,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本來就是
要待示範區條例修正通過、服貿生效才實施,由於目前立法院已刪除第二
項內容,未來待服貿生效、示範區條例通過後,經濟部再另行公告實施。
其餘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九、十一條,因屬加嚴把關陸資來台,立院
經濟委員會審查後直接通過。

    包括為避免陸資企業惡意歇業,修法增訂陸資轉讓持股時,若經主管
機關認定有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將可不准轉讓。另外,由於現行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陸資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需
將財報、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經部表示,未來修正將實收資本額門
檻修正為三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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