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竹科工作的馬姓女子,每天騎機車經過新竹市寶山路附近,但
十個月內接連接獲卅張的超速罰單。當事人以「從來沒收到罰單」為由,
向新竹地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免罰。法官審理後認為,新竹監理所將舉
發通知單合法送達,當事人未依規定增列通信地址,要求撤銷處分「沒有
理由」,法官判決敗訴。(彭清仁報導)

    據馬姓女子向法官供稱,因為在竹科工作,每天凌晨都需騎機車經過
新竹市寶山路一帶,前年九月到去年七月,被路邊雷達測速照相拍到卅張
,總金額四萬兩千元的超速罰單。當事人也指出,如果一開始就接到罰單
,絕對不會在同一地點多次違規。希望法官撤銷處分或從輕量處。

    但新竹區監理所表示,馬姓女子的戶籍、駕駛執照地籍和車籍資料都
在同一地址,並未增列通信地址。如果住所有變更,應主動向監理機關辦
理登記,電腦系統中也會增列通信地址,由於當事人並未主動陳報實際居
住地址,監理單位根本無從查知當事人實際居住地,所有送達的裁決書,
都算合法送達。法官審理後認為,新竹區監理所將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
是當事人未依規定增列通信地址,才沒有收到處分通知書,監理站過程沒
有瑕疵,要求撤銷處分「沒有理由」,法官最後判處馬姓女子敗訴,還是
要繳納卅張超速罰單、共四萬兩千元的罰款。

免費法律諮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csd3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