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男子與劉姓女友熱戀期間,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女名下,後來感情 生變,高要求將所有權移轉到他名下遭拒而興訟;新北地院審酌從接觸房 仲、繳房貸、管理、出租全是由高經手處理,認定屬「借名登記」,判決 高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房屋應移轉登記。 律師黃仕翰指出,「借名登記」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相關規定,但為避 免衍生糾紛,雙方最好事先簽立契約、承諾書,並經公證。 經商的高姓男子與劉姓女護士前年交往陷入熱戀,雙方均有結婚意願 ,高因此積極與房仲洽詢購屋;為讓劉女安心,他將房子登記在劉女名下 。 之後高按月將房貸轉帳到劉女帳戶,讓銀行扣款;另外高因工作必須 往返大陸,他將房屋鑰匙交給住在附近的鍾姓友人,請鍾幫忙出租與收租 ,並匯款請鍾為房客購買電視、冷氣、粉刷油漆等。 分手後高要求還屋;劉女不理,還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因未按時繳 款,導致房屋遭查封。高為避免房屋被法拍,代為償還部分貸款。 高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劉女仍不理睬,高便提告主張他 才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劉女財務狀況不佳,根本買不起房子;劉女則辯 稱房屋是雙方過去為了結婚而購買,房貸是她透過帳戶按時繳納,沒有借 名登記。 法官傳喚交易房屋時的房仲、協助出租的鍾姓男子,以及參考高提出 的存摺影本、轉帳資料等,並調取劉姓女子的近三年財務資料,認定高是 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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