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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員開單告發是否合法?
台中市游男違規停車被罰,他發現開單者是市府聘用的交通助理員,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指控市府以未具法律授權人員進行取締,行政行為顯有瑕疵而請求撤銷處分。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交通法規明定一般民眾得以檢舉違規,游男違規停車為事實,判處他敗訴。
台中市交通局聘用交通助理人員進行取締工作,引起民眾的不滿,認為市府根本是在「搶錢」。一名游姓男子今年 2月間違規停車,被市府開單告發處以1200元罰鍰,他發現開單者不是警察而是交通助理人員,即提起行政訴訟。
游男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 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誠信原則,並保護人民信賴利益,市府以未具備資格的業務助理開單,顯然違反規定;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行為須具有事務權限者始能為之,市府以未具法律授權人員進行開單取締工作,行政行為已有瑕疵,因而請求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 1規定,民眾只要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就能加以檢舉,市府所聘用的交通助理人員是否具備資格,與其違規事實無關,因而判
處游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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