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賴姓婦人缺錢急瘋了,居然到台中市第一廣場兜售 13歲女兒初夜1.2萬,騙女兒說「家裡缺錢,只要陪叔叔睡覺、洗澡就有錢拿」,遇到黃姓計程車司機暗中錄音報警,保住幼女初夜,事後由彰化縣社會局安置,該案台中高分院判賴婦 2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賴姓單親媽媽( 40歲)從事攤販生意,獨力撫養3名兒女,被經濟逼急了,循媒體廣告「徵日領兼職小姐」的電話,101年7月帶13歲長女到台中市第一廣場附近等候,遇到在該處排班的黃姓計程車司機,向黃表示因缺錢要讓女兒賣淫,請黃代為媒介,黃眼看幼女稚氣未脫,生憐憫之心,當場拒絕,但賴婦堅持,於是留下賴婦連絡電話,翌日又約在第一廣場見面。
小黃司機暗助幼女
同年月10日,賴婦依約帶長女到第一廣場,黃佯稱有生意要載幼女到飯店,賴婦同意而讓黃載走,黃將幼女載到餐廳,對小女生勸說離開這個女人,確認賴婦與幼女是親生母女關係,小女生哭哭啼啼,根本不知賣淫是怎麼一回事,發現媽媽要推親生女兒下火坑,決定幫助幼女,當天送幼女返家。
假馬伕真報警逮人
黃隨即報警,與警方配合於同月13日再約賴婦出面,雙方在車上談妥賴婦開價長女「初夜」1萬2千元,保證還是處女,黃仍是告誡賴婦,小孩年紀很小,經濟困難可想其他方法解決,但賴婦仍堅持讓小孩賣淫,此時埋伏員警出面當場逮捕賴婦。
本案台中地院判處 2年,並科10萬元罰金。台中高分院雖有變更法條,但判決刑度及罰金均相同,一審是以「媒介」未滿18歲之人賣淫,改為「引誘」未滿18歲之人賣淫。法官認為賴婦有賣淫前科,覬覦色情行業利潤,竟引誘幼女從事性交易,泯滅人倫,又不見悔意,將責任推給他人,判處2年徒刑,並科1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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