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有汽車修護執照, 4年多前當兵修軍車底盤未戴護目鏡,被掉落的尖嘴鉗砸到右眼,幾乎失明,他求償528萬多元,一審判決軍方賠138萬多,二審改判賠他32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2歲時在屏東大武營區當兵,他有汽車技師執照和相關工作經驗,被分派保養和修護軍車。

他指控,自己對軍車構造和修護程序不熟悉,當時軍方也未採購護目鏡,造成他修護悍馬車底盤,鑽到車底修理被砸傷後右眼視力僅剩0.1 ,雙眼視力落差太大找工作碰壁。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指悍馬車底盤和一般汽車底盤沒有太大差別,就算軍方沒有提供軍車修護的專業訓練,陳姓士兵也應該能應付。

高分院法官認為,機械檢修時本來就會有灰塵或異物彈出,會傷害身體或眼睛,這是一般常識,戴護目鏡保護眼睛是標準作業程序,認定軍方沒購置護目鏡和加強專業訓練需負 80%責任,但陳姓士兵有汽修執照卻未主動要求戴護目鏡也有疏失,須負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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