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騎車還了就沒罪?35歲劉男為了趕赴醫院就診,用自備鑰匙騎走擺在騎樓的機車, 1小時後又放回原地,檢察官依竊盜罪將劉男起訴;但法官認為,劉男主觀上是要使用機車代步,連帶
發生消耗油料是必然,這是民事問題,判決無罪。
起訴書指出,去年 11月4日上午7點,劉男在台中市潭子區潭雅路2段騎樓,以自備鑰匙開啟一輛機車,騎到潭子的慈濟醫院,約上午8時7分又騎回來放在原地;張姓失主7點半發現機車失竊報案,9點從派出所回到原地又發現機車。
法官認為,劉男只是要「使用機車」代步,沒有不法意圖;至於使用汽油部分,僅屬民事賠償問題,不構成刑法之不法所有意圖,應判決無罪。
無不法意圖 沒觸犯刑法
這類「使用竊盜」在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43號已有明確認定,被告的主觀目的,是使用機車代步,而使用機車必然隨附使用油料,其油料也不是被告所不法圖謀,僅屬民事賠償問題。
不過,基層法院還是沒有一致見解,日前台中地院判決指出,80歲李男以載運豬隻為業,去年11月間載10餘隻豬仔要到烏日區,行經中市西區車子故障,汽車修配廠又無法馬上修復,趕著要運豬,在忠明南路與存中街口,開走路邊小貨車載運,事後又放回原地,車上卻遺留豬糞、豬尿沒清,失主報案後,法官認為他不是竊車而是竊油料(約20公里油料),判處拘役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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