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搭機返台的任姓男子,使用一航廈入境室的廁所時,因地面濕滑,滑倒受傷後造成腦震盪,桃園法院判定機場需賠57萬餘元,因機場未盡清理責任及未設警語,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桃園機場表示,收到判決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桃園機場表示,自身並無過失不該賠償,因事發20分鐘後才接獲通報,處理時間未拖延,且地板濕滑是其他旅客洗手後甩手造成。

任男曾表示進入洗手間時,看見許多旅客洗手後一直甩手、地上有許多水漬,可以證明對方早已發現地板濕滑,而這些水漬與桃機無關,滑倒也與警告標示無關。

法官認為,桃園機場公司屬於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必須確保服務空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性,衍生的糾紛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被害人雖然是入境旅客、沒繳機場服務費,但仍屬消費者範圍。

而機場應隨時注意洗手間是否維持良好、適當的防滑等保護安全措施,符合旅客「可期待的安全性」。

但機場公司卻未善盡維護責任或擺設警告標示提醒旅客,違反消保法的規定,判決包括懲罰性賠償金在內共57萬餘元。

桃園地院調查,任姓華僑於去年 4月6日搭機來台,晚上9點多時入境,在一航廈的 2樓洗手間如廁之後,因為廁所的地面濕滑,也沒有告示牌提醒旅客,致使任姓華僑滑倒,造成右腳踝骨折、腦震盪等傷害。

且任姓華僑表示,他在地板上坐了 1小時才被送到機場醫療中心,卻只幫他做冰敷和簡易包紮,他認為機場未盡到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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