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綠燈亮,前車卻不走,廖姓駕駛繞過前車直行,被警察以違規超越雙黃線為由罰款 900元,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廖男訴求無理予以駁回,900元照罰,還要再加300元訴訟費用。
廖男今年 1月開車行經萬巒鄉沿山公路與新安路口遇紅燈停等,綠燈亮時前方車子卻不走,他便繞過路中雙黃線超越前車,結果被路口前方警察將他攔下,開了一張 900元的罰單,令廖男大為不滿,強調「我已經按了喇叭,前車還是不走,難道後面的車都不要走了嗎?」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就算不是故意而是出於過失,也應處罰,更何況廖男明知超越雙黃線是違規,卻因前車不走而故意超越雙黃線,違規事實明顯,警察依法開單並無違誤,故駁回廖
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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