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躲進巷子逃避臨檢,因拒酒測被罰,拖了兩個多小時才要酒測,但警方拒絕,他才打行政訴訟,法官以警方不應拒絕鍾要求酒測,判決撤銷裁罰。

桃園縣警局交通大隊指出,拒絕酒測都有標準作業程序,如果大家都先拒測,2.3個小時後才同意酒測,會天下大亂,換肩理機關研究提出上訴。

桃園地院調查,鍾姓男子去年7/23深夜酒後騎機車行經中壢市中山東路時,看到警方酒測攔檢,他閃進旁邊巷到躲避,員警眼尖追進巷子,要求酒測,他聲稱沒騎機車,只是走路,拒絕酒測,但他騎機車的畫面被綠下,員警告知拒絕酒測要被罰九萬元.吊銷駕照喊扣車,他仍拒絕,拖了2個半小時,直到警方要扣車拖吊時,他才說願意酒測,警方已告發的程序完成,不讓他酒測,開出罰單。

鍾姓男子不服,提行政訴訟指出,當日有喝酒,但是在走路時被盤查才拒測,警方卻以拒絕酒測開單。

法官認為,酒後駕車拒絕酒測多屬情緒性反應,是人之常情,但事後衡量利弊得失後,反悔表示願意重新酒測,只要在合理當的時程範圍,即使警方作業程序已終結,但行為人仍在警察掌控範圍,距離查獲或拒測時點如果不久,警察沒有拒絕之理,鍾姓男子拒測到同意酒測,雖已超過2個半小時,但仍屬合理正當的時間,警方不得拒絕,因此以警方執行程序違誤判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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