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曾姓校車司機被控在校車上兩度對女高中特教生強制猥褻,曾男庭訊掰稱「我們是兩情相悅」,法官查出他在警訊時的說法則是「我不認識她」,供詞明顯矛盾;高等法院依兩項強制猥褻罪判他4年徒刑,可上訴。

曾男是桃園某高中校車司機,看準被害少女是特教生,有輕度智能障礙,反應比一般學生緩慢,竟萌生歹念。判決指出,曾男前年10月開校車時,招呼上車的被害少女坐在駕駛右方座位,少女以為曾男是好意,依指示坐下。曾男確定其他學生已上車坐定,卻拉起布簾阻隔與後方座位的視線,先裸露其生殖器,接著強拉少女的手摸他下體,再亂摸少女全身。


少女受害後,不敢跟任何人說,沒想到曾男變本加厲,再用相同手法對少女第二度下手,且第二次不僅猥褻她,還強脫少女運動褲及親吻對方,少女忍無可忍,告知老師揭發曾男惡行。


曾男庭訊辯稱和少女是「兩情相悅」,兩度摸少女胸部都得到她的同意,另否認拉少女的手摸其生殖器。但高等法院比對供詞,認定曾男供詞反覆,先前稱不認識少女,怎可能兩情相悅?將曾男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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