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85歲曾姓婦人年邁身體欠安,老本所剩不多,她向法院告7名子女,請求每人每月給她 1萬3000餘元扶養費。法官考量,每位子女經濟情況不同,她名下有11筆不動產,難以證明無法維持生活,駁回請求。

曾婦提抗告,新竹地院民事合議庭法官認為,她目前未雇看護,生活仍過得去,求取高達每月9萬多扶養費不合理,裁定抗告駁回。

曾婦目前與長子及 2名女兒、孫子女同住,她膝蓋退化,行走不便,由兒女分工照料。

記者昨天到曾家,當時曾婦與長女、三女兒在家,曾婦話不多,只表示,希望能長住家中,不願另住其他地方。長女透露,提告不是母親本意,是其他兒女要母親提告。母親與兒女對簿公堂,心情沉重。

長女表示,媽媽是大家的,每個兒女都很孝順媽媽,只是每個人處境不同,應相互體諒,避免傷害手足感情。

她說,每個子女各有家庭,各有難處,不是大家不要媽媽,而是「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曾婦提告請求扶養費,包括每月 7萬2000元看護費及竹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9441元,2項合計9萬餘元,等於每位子女每月要付1萬3000多元。

法院開庭時,兒女各有不同主張,有人建議輪流照顧母親,有人希望給錢方式,也有人說每月1萬3000多元,根本無力負擔。

法院查出曾婦名下有11筆不動產,曾婦表示,這些是無力耕作的農地或位處偏僻的建地、連名地,難取得利潤或變賣。

法官考量,曾婦尚未雇用看護,是由兒女照顧,子女照顧年邁父母盡孝道,是難能可貴美德,不該將「孝養」等同看護並評價為金錢。且曾婦名下有不動產,每月領有老人生活津貼等,應不致於過不去,駁回曾婦的
抗告,希望兒女間多溝通,找出對母親最好的照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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