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會有的服務項目包刮下列這幾項:
1.免費法律諮詢
2.專業法律顧問、專業律師委託。
3.法律文件的撰擬。
4.非訟案件委託。
5.民事案件:
起訴、答辯、準備書、補充理由、言詞辯論、上訴、上訴理由、再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
6.刑事案件:
告訴、告發、再議、答辯、附帶民事起訴、聲請交保、聲請調查證據、補充理由、辯護意旨、上訴、上訴理由、非常上訴、再審、自訴、冤獄賠償、被害人補償等。
7.行政案件:
陳情、申請、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環保糾紛等。
8.家事繼承:
家暴保護令、請求履行同居、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確認親子關係、收養子女、遺囑、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
9.不動產事件:
所有權移轉及塗銷登記、抵押權設定與塗銷、土地分割、鄰地通行權、租金調整、房地買賣等。
10.契約見證:
買賣、承攬、委任、贈與、租賃、合夥、和解等。
11.協調、仲裁:
民事糾紛協調、婚姻協調、債務協調、糾紛協調和解。
12.工商與勞動事件:
公司重整、清算、檢查、債權人會議、破產及和解、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爭議處理、商務仲裁、公司法律意見簽署等。
13.智慧財產權事件: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公平交易法事件、電腦網路法律、仿冒智慧財產權事件之民刑事責任追訴及辯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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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油瓶是否可繼承繼父的遺產 ?
身為繼父非親生、非婚生的子女,若繼父過世了,是否有繼承繼父遺產的權利?
若繼父有合法收養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即視為親生,
自然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收養之效力~ 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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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可以締結伴侶、合法收養孩子,伴侶一方想離開,只要寄存證信函就可以終止關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昨發表國內第一部民間起草的「伴侶制度草案」,除主張同性可以成伴侶,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也正面肯定家務勞動價值,在財產及繼承權等事項上允許自行協議等,大大巔覆傳統婚姻制度與家的概念。
●法律解析
該草案最大突破是承認多元家庭形式,「不限性別、性傾向,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任何人都可以簽訂伴侶契約並登記為伴侶,領取伴侶證,而非在身分證欄標註。
另一特色是「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現行制度不允許無過失離婚,導致許多怨偶歹戲拖棚。伴侶一方想離開,伴侶制度雖允許單方終止,但伴侶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受影響。
草案也規範「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從事家庭勞務的一方可於分開時請求家務報酬;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伴侶關係終止時,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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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檢警16日大規模掃蕩入侵校園的販毒集團,拘提、傳喚上百人到案,查出至少有10所國、高中,近60名少年、少女被引誘染毒後,遭脅迫販毒或賣淫;一名少女逃了四次才成功,獲救後泣不成聲。
檢警專案小組經半年監控,查出在台中市北屯區經營「OL經紀傳播公司」的蕭俊忠(27歲)、許閩俊(25歲)及在逃的孫少鵬,專門吸收蹺家少女、女學生,以毒品控制少女,再脅迫脫衣陪酒甚至賣淫。
據調查,蕭嫌等人還透過被害少女介紹同儕「入行」,並在北屯路租了一間10多坪的套房當「宿舍」,10餘名少女就睡在地上,由五、六名擔任馬夫的成員監控。
被害少女最小的僅14歲,其中一名少女不堪蹂躪,三度逃出都被抓回,後來第四次逃出報警,全案才曝光。另有一名16歲少女,多次進出少年觀護所,後淪為集團成員,負責吸收少女當傳播妹,對方若有不服從即打巴掌、拿熱溶膠條毒打,宛如黑道大姐頭。檢警昨天逮捕蕭俊忠等20名集團成員,救出遭控制賣春的11名少女,並持續追查遭該集團控制的少男少女。
檢警另查獲活躍在潭子一帶、以呂佳原(22歲)為首的販毒集團,該集團專門吸收國高中生當中小盤藥頭,先提供「試用品」培養吸毒人口,等對方染上毒癮後,就強迫簽下高額本票再暴力討債。檢警昨逮捕呂佳原等51人,其中有6名少年藥頭、18名少年藥腳,最年輕的藥腳年只有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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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某國中蕭姓學生,因常遲到,校內張姓訓導組長處罰他校園打掃,並在司令台上公開說蕭生是「遲到大王」,遭學生家長提告妨害自由與妨害名譽,檢方認為處罰學生勞動服務,符合教育部頒訂的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不予起訴,至於公開場合罵學生「遲到大王」係公然侮辱,檢方向南投地院求處簡易判決。
起訴書中提到,蕭姓學生被處罰打掃校園時,手還被利器割傷,返家向家長報告,家長得知小孩被處罰,一氣之下提告。校方得知張姓組長被起訴頗感錯愕,指蕭姓學生並未報告手因被處罰而割傷,張姓組長平常教學認真,罰學生勞動服務或調侃學生遲到大王,目的是希望學生記住教訓,改正偏差行為,出發點是善良的,但家長似乎不領情。
根據教育部頒訂的學生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教師可處罰學生罰站或公共服務,但一日內不能超過二小時,起訴書中提到,張姓導師罰蕭姓學生打掃校園符合規定,因此不予起訴。至於形容原告為「遲到大王」,因朝會係公開場合,不見得能得到行為矯正的效果,反而讓原告感到被公然羞辱,檢方遂將張姓組長依妨害名譽罪起訴,向南投地院申請簡易判決。
南投地檢署其他檢察官指出,以往的世代,對於被老師公開言詞羞辱,不覺得有什麼,但現今教育講求愛的教育,嚴禁體罰,老師輔導學生應私下溝通,避免在公共場合以不當言詞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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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林信欣為賺兒子的奶粉錢,低價購入諾基亞N95山寨版手機後轉賣,卻因此得付出賠償二百萬元的慘痛代價!
住台中的男子林信欣,九十七年四月間,以每支五千五百元,在網路上搶標購入三支山寨版諾基亞N95手機,再以每支一萬九千元轉賣,卻遭買家識破報警逮人。
林信欣辯稱,他因大兒子剛出生,工作又不穩定,才透過網路買賣手機賺取差價,他沒拆封就直接轉售,並不知道賣的是仿冒品。
正牌諾基亞N95手機,當時市價要二萬五千元,林某卻能以五千五百元低價購得,一審法官認定他明知是山寨版卻仍購入轉賣,據此判決賠償售價一百倍的一百九十萬元,並須在《中國時報》登報道歉,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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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討債公司常會標榜自己是「正派經營」,有政府許可的討債執照,其實這類「應收帳款催收公司」,也不能受任處理一般性的債務催討。
◎如果討債者對債務人涉嫌恐嚇威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150條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登門拜訪債務人,滯留在債權人家中不走,精神壓迫債務人處理債務問題(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站崗、大字報、放鞭炮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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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當時去應徵時,對方影印了我的身分證,三天後就通知我去上班,不過才上不到半個月,又以不符合公司要求把我開除,原以為自己年紀太大,但噩夢卻從此開始,前陣子接到法院通知,我竟然成為一家公司負責人,該家公司甚至積欠海關近六十萬的稅金,全部算在我頭上。
我自力救濟提出訴訟,發現該人頭公司,就是我應徵的公司負責人另外開設,目的就是要找人頭逃避關稅,律師到經濟部調閱公司設立資料,發現負責人的身分證影印本就是我,但公司成立運作包括股東大會上的簽名,竟找人代簽,從頭到尾我都被蒙在鼓裡。
海關寄來稅款催繳單並要法院強制執行,還好法官明察秋毫,比對筆跡後,發現的確不是我的簽名,才還我一個公道,沒想到只是找工作,竟衍生這麼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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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不願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命令債務人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
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向此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在20天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此時,債權人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做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獲得債務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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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限定繼承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總結,【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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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以下狀況,可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
1. 因為離婚生活有困難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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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到公司行號企業機構小至家庭個人,難免會發生訴訟糾紛和法遇問題,一般民眾往往不知所措難以解決。我們有專業律師團隊提供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問題服務,家庭糾紛、監護權糾紛、婚姻狀況及財產、協助解決各種疑難雜症。 舉凡:律師函、存證信函、和解協議、契約審議、勞資爭議、仲裁案件、給付工程款等‧‧‧均提供專業完善服務;保障您的自身權益的同時,並化解訟爭冤屈實現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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