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作證可不能亂講話。86歲潘姓老婦,因追隨的劉姓出家師父,和蔡姓師父就房地產所有權狀發生訴訟,潘認為師父有難,挺身到高院出庭作證救師父,卻在交互詰問時回說蔡是「魔鬼」。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老婦罰金5000元。
法官認為潘姓老婦在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公開法庭,以魔鬼一詞辱罵蔡,又沒有說明為何那樣說的理由,客觀上足以貶損蔡的聲譽和人格,潘姓老婦的劉姓出家師父,和蔡姓出家師父,共同為 1棟大樓房屋的
所有權人, 2位師父約定,房地產的所有權狀都歸蔡持有,但劉卻在96年間謊報所有權狀遺失,向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補發,蔡發現後就控告劉,2位出家人因此發生訴訟糾紛。
劉師父一審獲判緩刑,檢察官不服提上訴,高院101年5月23日開庭審理,潘婦基於「師父有難,挺身相救」的心態,出庭作證時,卻在律師問她是否認識告訴人蔡姓師父時,老婦回說:「認識,他是魔鬼」。蔡不滿被指是「魔鬼」,狀告老婦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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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廖男酒後昏睡車上,警方發現他違停,拍窗並要求離去,廖男開不到10幾公尺,因行車不穩,被同個警員攔查,酒測超標;廖男指控警員陷害教唆,警員則證稱,他未仔細觀察對方表情,直到廖男開車因車輛搖晃才攔停,絕無誘使駕車。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廖男酒駕,判他4個月徒刑。
廖男指控, 103年1月24日晚間8時許,警察叫他移車,才把車子開出去,不到10幾公尺,警察就予以攔查、酒測;他認為,他的酒駕行為是受到員警有意陷害。
警員出庭時表示,當時後方有輛公車疾駛而來,他拍窗命廖離開,未觀察對方臉部;不過,廖男開車時有點搖晃,因而停下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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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楊梅市 83歲黃姓老翁賣地獲利1億多元,分給子女 3700萬元,卻積欠贈與稅7年、1900萬元稅款,他昨天割草時被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官逮個正著,親友、法官勸他「繳清就沒事」,但老翁強調「政府課稅不公平,我就是不繳啦!我身體很好,管收我也不怕!」法官只好裁定管收。
黃姓老翁在民國 93年賣掉名下1億多元的土地,將其中3700萬元分贈子女,他當時並未主動申報這筆贈與,依稅法規定, 7年內都可追繳,老翁在 3年後被國稅局查出逃漏稅,不但要繳交1100萬元贈與稅本稅,還得負擔800多萬元罰款。
老翁拒絕繳納加上累積的利息,總計欠稅2100萬多元,國稅局將全案轉給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期間拍賣老翁名下財產約270萬元,仍欠稅1900萬元,但老翁仍不予理會,昨天早上他到住家附近田間割草時,被行政執行官逮個正著。
老翁的朋友、媳婦都趕來勸他「趕快繳清就沒事!」連法官也勸他趕緊繳錢,但老翁斷然拒繳,被裁定管收並送到桃園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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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去年爆發特偵組濫權監聽風暴,朝野立委提案修正《通訊監察及保障法》,提高刑案調閱通聯紀錄門檻;但新法上路不到 2周,就有民眾陳情表示,新法限制警方調閱失蹤父親通聯紀錄,險些釀命。對此,法務部及警政署14日均盼未來修法能為緊急避難、災難救助及其他受新法限制、卻屬重要刑案範疇的情形制定特別條款。
新版《通保法》上月29日上路,其中第11之1條明文規定,本刑3年以上的刑案,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調取通聯紀錄;本刑10年以上之刑案,經檢察官聲請同意後就能調取。不過, 3年以下的刑案則完全不得調取任何通聯紀錄。
【失蹤卻不得調通聯】立委黃偉哲14日召開記者會,陳情人鄭男到場說,久病厭世的父親 7日上午出門後即失聯,家屬報警盼能以手機定位協尋,受案分局卻表示受限《通保法》,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只能地毯搜索,晚間 9點多才在高雄找到燒炭自殺的父親,經搶救後撿回性命,早上發出的聲請票卻未核發下來。
警政署刑事局副局長劉柏良表示,本刑未滿3年的刑案年逾3萬件,失序、騷擾等案件,及非刑案的失蹤、災難等緊急事故,均受新法限制,連一般人掉了手機都不能調取通聯找回。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李濠松指出,刑期輕的刑案也會因此被忽略,如與兒少進行性交易的成年人,和不願接受定期治療的性侵害加害人,均處1年以下刑責,也無法調取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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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照1個月至3個月;若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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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法:
男子為爭取女兒監護權破門捉姦,卻赫見分居十二年的妻子和情夫燒炭自殺,究竟捉姦是否可判定監護權?律師表示,若夫妻未離婚且有小孩,儘管妻子帶走小孩,仍屬共同監護的狀態,除非雙方曾約定監護權歸屬;如其中一方發現不適任問題加上捉姦成功,可做為離婚及爭取監護權的訴求,不過法院會視雙方情況做最後裁決。
分居監護權仍共有
律師顏文正指出,夫妻若有小孩,卻因故分居、但未離婚,監護權屬於雙方共有,即便小孩遭其中一方帶走,都不影響監護權問題,由於案例中的母親燒炭往生,父親為理所當然的監護人,除非法官評估有不適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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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債權人不能因債務人「跑路」,就向保證人求償,提案立委賴士葆說,此舉可讓銀行認真尋找債務人求償,避免弱勢保證人受害。
明訂禁止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
依現行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住變更,導致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困難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將此條款刪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說,此條款長期遭濫用,使銀行不認真找債務人要債,卻找保證人討債,「柿子挑軟的吃」,影響保證人權利。
委員會並做出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民法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訂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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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變態色魔房東,上百人遭他偷拍,而和他越親近的越慘! 嘉義市田姓房東,上月初在電腦主機暗藏針孔,偷拍女房客與男友嘿咻,檢警進一步在其隨身硬碟赫然發現他有自拍男歡女愛的性癖好,入鏡女子達7、8人,其中單是他的前女友A女,就先後7次被下藥迷昏,任由他以異物性虐、攝錄而渾然不知,親睹影片後情緒崩潰、大罵「變態」,控告田嫌妨害性自主,檢方昨將他起訴並求刑18年。
檢警說,目前出面指控的11人,都是很信任他的朋友、顧客、店員及前女友,被害人起初還幫他說話,等親睹影片才啞口無言。而田嫌偷拍的影音檔更分門別類,內容包括:與女友的性愛及性虐、服飾店顧客更衣、通訊行廁所內的店員、朋友和顧客如廁、女房客與男友嘿咻…;田嫌還故意借電腦主機給陳姓友人放在房內,乘機偷拍友人與女友的性愛過程,遭偷拍受害人超過百人。
分手心不安 驚見被偷拍
檢警說,A女是看到媒體報導,得知經營通訊行的田嫌(38歲,在押)在出租套房裝針孔偷拍,擔心自己也受害,主動到警局指認,目睹昏睡時被田嫌性虐的影片,情緒十分激動,並恍然大悟地說,與田嫌交往的2、3年間,一直有骨盆腔發炎問題,原來是這樣被搞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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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99年4月20日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最特殊的是「狗仔隊條款」,此法若三讀,往後八卦媒體報導名人緋聞或隱私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此法不止對媒體報導個人資料做限制,連媒體「蒐集或處理」個資的過程,若非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條件,都可能違法;未來像狗仔隊偷拍以及運用徵信社資源,勢必面臨適法爭議,對媒體報導生態影響甚大。
未來媒體如果要報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都必須經過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以契約、類似契約、書面等方式同意,才可以進行報導。以後不止姓名、生日,包括戀情這類的個人隱私,如果要蒐集使用,都要徵得當事人同意,還要告訴當事人消息來源,否則就得挨罰;因此以後像是立委吳育昇外遇、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的緋聞,就算媒體拍攝到畫面,恐怕也沒有辦法報導,因為得先問他們的意見。
如果媒體蒐集個資沒有告知當事人,可罰新台幣2萬至20萬元;蒐集後未經同意使用,可罰5萬至50萬元;如果損及他人利益,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表示,媒體報導有自己的規範,採訪流程將優先適用新聞採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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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一名男子懷疑妻子外遇,與親友前往妻子租屋處破門捉姦,當場撞見妻子和朋友在一起,這名男子將床頭櫃和垃圾桶取得的三團衛生紙,自行帶到警局交給員警封存。
但法官認為他違法取證,衛生紙團沒有鑑定必要,判決通姦不成立。半夜四點,劉先生摸黑找朋友衝進太太的租的小套房,他們自己破壞門鎖。劉太太嚇得大叫,大叫的原因是,房間裡還有一名男子,光著上半身,躲近廁所裡。男子走到床邊穿上衣服,劉太太則是蹲在地上,非常懊惱的樣子。
這時劉先生開始繞著床找通姦證據,先是在床頭櫃上發現了兩團用過的衛生紙,鏡頭又轉進廁所裡,在垃圾桶一樣,發現了衛生紙,劉先生就自己拿了起來。這時候,警察都還沒有出現,劉太太則是抱著和前夫生的女兒,坐在床邊。男子則是蹲在床尾,這名男子是劉先生的好朋友,結果卻和自己的太太通姦。
從陽台掛的衣服,劉先生判斷兩人早有姦情,甚至同居。儘管劉先生認為抓姦成功,但等到過了十分鐘,警察才出現,控制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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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姓男子去年4月13日晚間騎機車載女友,女友不滿他打電話給其他女性友人,吃味地質問,他回嘴「管太多」,引起女友不滿,出手抓他臉部,他左閃右閃後咬到女友手指,被依傷害罪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是女友主動伸手抓他的臉,他基於自衛而誤傷,判他無罪。
法官發現,吳姓女友在檢方及法庭上指證前後不一,對於爭執情況、受傷部分也有出入,且根據女方指述,如果男友要動粗,以優勢體型大可揮手打人,根本無須咬人,因此認定程姓男子是出於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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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張姓男子,昨天深夜和妻子駕車返家途中,張姓男子懷疑妻子有外遇,夫妻二人發生激烈口角,張姓男子從湖口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在路邊以預藏尖刀猛刺妻子,接著又開車將妻子撞倒,先後兩次輾過重傷的妻子後離去,整個過程都被陳姓目擊者目睹,警方接獲報案趕抵時,張姓男子又駕車返回現場,準備載妻子就醫,不過當場被警方逮捕,至於他的妻子送醫急救後,目前仍生命垂危。
警方表示,五十八歲的張姓男子和五十二歲的妻子結婚卅年,不過夫妻二人卻經常發生口角;十四號深夜夫妻二人駕車從苗栗準備返回中壢住處,在車上帶點酒意的張姓男子,就不斷質疑妻子有外遇,二人整路爭吵。
自小客車在行經湖口交流道時,丈夫突然下交流道,將車開往湖口文化路,妻子氣得下車準備離去,這時丈夫先是拿出鐮刀架在妻子的脖子上,意圖阻止妻子離去,但鐮刀卻被妻子搶下折斷,丈夫又從車內取出一把尖山,二話不說就朝妻子的左肩猛刺,同時駕車衝撞妻子倒地。
一名陳姓目擊者騎機車經過,目睹整個過程,還拍打自小客車車窗,示意張姓男子不要再衝撞,但張姓男子卻接連兩次再駕車輾過妻子腹部,才加速逃離現場。警方接獲陳姓目擊者報案,才剛抵達案發現場,這時張姓男子又去而復返,準備載妻子到醫院救治,警方則是當場逮捕張姓男子,同時將混身是血、奄奄一息的妻子送醫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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