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民法第1052條其中規定事由之一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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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男方為大陸人士,結婚數年因個性不和造成,長時間的爭吵及分居兩地(一年約相處約一個月),甚至男方常以暴力自殘行為及言語恐嚇女方造成女方身心備受煎熬,曾與男方言商離婚,男方口頭答應但卻不願簽字,請問此種情形有什麼其它的方法可以解決嗎?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如果無法﹝或不願﹞協議離婚可用判決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辦理,不過須符合民法1052條所規定之條件,請參閱本站離婚問答網頁或本版內之相關問答。
與大陸地區人士離婚,依兩岸條例52條:協議離婚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法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法律﹝民法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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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我先生家裡很有錢,但是我們個性不合,我很想跟他離婚,可是他們家有錢有勢。請問如果離婚的話,我能不能分他的財產?
一般俗稱分財產是發生在-繼承或父母贈與子女時所做的財產分配而謂,既然為「他的財產」,當然不能主張分財產,除非那份財產是您夫妻所共有。
另外依據民法第1056條及1057條之規定,您可主張請求賠償及給與贍養費,但須為判決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書明,即雙方協議離婚的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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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支付贍養費之一方違約而不給付,如何請求?
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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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潘越雲被抓姦事件,不但再度引發通姦除罪化的討論,而沉寂已久的分居制度修法,也再度被提出來討論。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指出,目前婦女團體正針對分居制度修法進行細部協商。
目前台灣離婚方式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由於裁判離婚需要證明配偶有重大惡行,門檻過高,造成很多夫妻即使貌合神離,也只能採用分居而非離婚的作法。但目前台灣對於分居的原因、請求、消滅以及效果等,都沒有明文規定。另外,在分居的過程中,法律對於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也沒有配套保障,讓弱勢的一方更不願意離婚。
正因為如此,包括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分居制度」草案,希望解決目前社會上分居的現狀。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指出,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74年修正時,在裁判離婚的理由上過於嚴格,採用有責主義,換句話說,想離婚的一方必須舉證配偶的惡行,這樣的法律不但導致離婚困難,也讓夫妻、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而歐美各國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開始發展分居制度,台灣也有必要正視分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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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者日趨增多,渠等長期身處大陸,離鄉背井,因不耐寂寞與誘惑,抑或為尋求生理與心理慰藉,導致「包二奶」的現象日盛,除造成嚴重的家庭問題,甚至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台灣地區人民在彼岸之非婚生子女,初步估計至2005年底已超過五萬人,顯見問題之嚴重性,「包二奶」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也會危害既有婚姻基礎。
何謂「包二奶」?
所謂「包二奶」並非專有的法律名詞,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過提供金錢等手段,較為長期地與一女性同居保持性關係的行動;也就是說,「包二奶」的特性,係男方已有「配偶」,並與另一女子「同居」。早期港商普遍在大陸內地金屋藏嬌,兩岸往來日趨熱絡之後,台商也積極加入「包二奶」的行列。
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重婚者必須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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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市于姓婦人不堪丈夫長期責罵和拳腳相向,又在她娘家親戚過世時,奠儀故意「包雙不包單」,拿錢還得看丈夫臉色,連買內衣褲和剪頭髮的錢都要請款,以5年前遭毆打的驗傷單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官調查後認為,于婦提出的驗傷單因時間久遠無法證明是否為丈夫毆打,奠儀「包雙不包單」雖有違民間習俗禁忌,但與待人處世態度有關,並非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駁回于婦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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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豬肉攤販因為攤架設備被人砸毀,遂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看,不料竟赫然看見一起疑似性侵害案件,還有另一對男女,更直接在他白天賣豬肉的攤架上嘿咻,讓攤商禁不住感嘆:「現在的小孩子真是太大膽了。」
在澎湖縣馬公市北辰市場擺設豬肉攤的蘇文弘說,前天他正要做生意時,卻發現攤架被人破壞,於是就向警方報案,並且調閱了北辰市場管理所的監視錄影畫面,看是否能夠揪出破壞者。

沒想到錄影畫面除了清楚錄下,十多名看起來很像年輕學生的男女砸毀他的攤架外,更看見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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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林芳仰積欠魏姓男友100萬元,涉嫌要脅魏某繼續給她錢,並傳送簡訊「3點半前匯錢過來,否則告你強暴」、「再不匯錢,就把照片寄你媳婦的學校」,被依恐嚇取財罪嫌起訴。
要求匯錢 否則告強暴
起訴書指出,42歲林芳仰與魏姓男子,因買賣交易認識,並發生多次性關係,林女得知魏某背景,一再開口借錢,到後來軟硬兼施,已積欠魏某100萬元未還,還不斷向魏某索錢。
98年11月19日,林女傳簡訊給魏某:「匯5萬元到原本帳戶,3點半之前如未收到,就要到警局告你強暴。」到下午3點40分魏某仍沒匯錢,又傳簡訊:「色鬼,你再不匯錢,我就把照片寄到你媳婦的學校。」
魏某心生畏懼,不堪其擾,當天即前往報案。 檢方指出,魏某拿出借據1張,顯示林女還欠他100萬元,又有魏某提供的恐嚇簡訊照片,林女才坦承傳簡訊恐嚇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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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翁姓男子兒子在車上裝了GPS衛星定位,不知情的翁男開車載女子到汽車旅館偷情,讓母親追蹤到汽車旅館,當場捉姦在床。
警方破門進入時,翁男保險套已套上生殖器,男女上下交疊,兩人以現場沒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沒有精液等證物,辯稱是蓋棉被純聊天。

但法官不採信,昨天依妨害家庭罪,判紀女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翁姓男子在去年2月開車載紀姓女子(40歲)到彰化市某汽車旅館偷情,翁的元配懷疑,一路跟蹤,都靠他們的兒子在車上偷偷裝了GPS衛星定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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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西施顏如憶穿著迷你裙、蹲在路邊和客人聊天,北縣中和二警分局警員欒丞經過見顏女「幾乎要曝光」,認為會「影響交通」而上前勸導。
因雙方態度強硬,從口角變成推擠,顏女祭出國罵「三字經」和「五字經」,欒員認定顏女妨害公務遂施展柔道「大外割」將她壓制在地,上銬逮捕送辦,因糾紛過程雙雙受傷,警民互控傷害。
警方調查,昨天上午9時許,19歲顏女蹲在中和市中正路檳榔攤前的人行道上,和一名開車來的客人聊天,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騎機車巡邏經過,見顏女著內衣罩薄紗及小短裙,穿著清涼,認為她姿態不雅,有影響交通之虞,停車上前勸導,顏女自認穿著並無不妥,警察有意刁難,和欒員起爭執。
欒員要求顏女出示證件,但顏女未隨身攜帶,打電話請友人送證件,電話中提到:「警察又來『靠北』!」欒員聞言警告顏女,聲明可依妨害名譽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辦她,顏女則祭出國罵回應。
顏女轉身想走進檳榔攤,欒員不准,兩人在店門口僵持、推擠,動作愈來愈大,欒員見顏女反抗,用柔道將顏女壓制及上銬,呼叫警車支援將顏女帶回派出所。
顏女則說,這名警察一來就態度惡劣,先罵她的客人「白目」,又劈哩啪啦念她的穿著,「這哪算是勸導,根本就是故意挑釁」,她承認有說粗話,但也是因為警察一直刺激她,才會脫口而出。
顏女還說,後來她要進店換衣服,警察擋在面前不准她進去,且用手推她,把她推倒,她氣不過反抗,就被摔倒在地、上手銬拖上警車。她說:「這樣欺負人,算人民保母嗎?」
顏女臉頰右眼下方紅腫、左手指擦傷,她驗傷後控告欒員傷害。 欒員表示,他見顏女穿著太清涼又蹲在地上,有機車騎士經過還突然緊急煞車,他認為可能造成交通意外才上前制止,詎料顏女口出惡言,公然侮辱他,還蓄意拉下大門躲避,他為制止顏女才擋在門前,是顏女用肢體抵抗,他才出手制伏顏女;
欒員左手虎口有1公分撕裂傷,也對顏女提出傷害告訴。顏女昨晚被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後以5000元交保。
員山派出所所長林立碧表示,檳榔西施若穿著太暴露,有些駕駛人經過會減速或緊急煞車,可能造成追撞,或有駕駛人違規臨停和檳榔西施聊天,也影響交通順暢,所以員警巡邏經過會主動勸導,請西施多穿一點,不會有強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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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高中男生向人借錢,準備與女國中生「共築愛巢」,沒想到「小情郎」錢沒借到,先遭毒打,小女友也淪為「抵押品」,還被監禁、性侵。
葉生在網路認識家住北部的柯姓女國中生,3月下旬把柯女帶回家共眠,翌日被葉父撞見,喝令兒子把女孩送回家。
葉生後來向父親謊稱柯女已北返,但實際上這兩個青少年打的卻是離家覓屋同居的算盤,由於兩人都缺錢,跑去向戴姓、何姓等不良青少年借3萬元租屋,對方開出條件,要柯女留下來當抵押品,或柯女離開葉生,與戴某「一起走」。
柯女選擇當抵押品,青少年進一步要葉生簽500萬元本票,被拒後,見柯女身材玲瓏有致,遂毆打葉生,逼柯女脫衣給眾人欣賞,柯女急著救「小情郎」只好就範,沒想到剛脫一半,對方又威脅柯女「跟我們一起走」,否則要打死葉生。
柯女遂與他們到汽車旅館,其中一人以柯女是「援交妹」為由,另開房間將她性侵。
葉生沒借到半毛錢,卻被打了一頓,小女友又淪為「人質」,他不敢聲張,眼睜睜看著戴、何輪流把柯女監禁於住處,還威脅如果逃跑,會被賣到妓女戶。
柯女父母親見女兒失蹤,趕到台中縣找葉生要人,警方也找來葉生、戴某與何某等人問話,3人都說不知女子去處,此時柯女卻打電話告訴父母,她已在回家路上。
父母返家不見女兒,翌日又南下找人,戴、何擔心警方搜索住處,連夜把柯女帶到蔡姓女子住處軟禁,柯女以購物為由脫困,打電話給葉生,警方依手機訊號找到柯女,兩人正忙著要私奔。
原來柯女被囚期間仍深念葉生,才打電話騙父母,以便脫困後能一圓私奔夢,全案將戴、何依妨害自由,葉生依妨害家庭送辦,性侵部份由婦幼隊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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