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打著證券公司名號詐騙客戶,證券公司也有連帶賠償責任!
前富邦證券營業員陳佳慧以購買公債、有高額報酬為誘因,向周姓男子吸金2015萬元,因繳息不正常致犯行敗露,周男催討後,陳女仍有1035萬元未退回,台北地院判陳女應賠償未退款,富邦證券無過失,但高等法院昨天判決大逆轉,認為富邦證是僱用人,應負監督不周責任,改判富邦證和陳女連帶賠償周男1035萬元;可上訴。
周男指控,富邦證營業員97年間遊說表示,有一穩賺不賠的「好康」,可代為購買政府公債,每40天為一期,利率7%,此商品還未公開販售,無法提供書面資料,但「動作要快」,他遂從 98年4月到100年9月止,依陳女指示匯款到她私人帳戶內,但到了 100年10月,陳女未如期將投資利潤給他。
周男查證發現,並無陳女所說的投資商品,驚覺受騙,要陳女還款,陳女陸續退回 900多萬元給周男,周男不甘受損,訴請陳女和富邦證應連帶賠償10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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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行法規,小黨、獨立候選人等皆無法參與監票,因此由多個公民團體組合而成的「台灣選舉監督聯盟」今(21)日下午拜會台聯立院黨團,盼能獲得台聯支持,立法修改《選罷法》,支持公民監票制度,也希望台聯能提供部份監票員名額給民團,讓公民也能參與監督。對此,台聯黨團總召賴振昌表示,能與民團合作推動監票制度,台聯是「樂觀其成」。
「台灣選舉監督聯盟」認為,觀選制度的完備,以及監票員開放公民參與,是防堵選舉舞弊的重要措施之一,不過,依照現行的《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1項的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因此,所有以小黨或無黨籍身分參選的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都沒有資格推薦監票員進行全程監票工作,而這次以無黨籍名義參選的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馮光遠,自然也沒有辦法到現場監票。
因此,台灣選舉監督聯盟今天首先拜會台聯黨團,希望能盡快修法,讓小黨、獨立候選人及公民團體,能有參與公平監票的資格。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若來不及在年底的9合1選舉前修法,也希望台聯將推薦名額提供給他們運作,這樣對於台聯的形象也是加分。
對此,賴振昌回應,因為他們也不容易找到充足的監票員,所以很樂意跟民團合作,只是該如何執行,還要再視法規等細節再作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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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對於士官兵從事操練與體能活動時,規範需有醫護官兵待命,防止發生中暑等意外。陸軍6軍團21砲兵指揮部王姓營長去年4月間於部隊進行體能活動時,發現營部連柳姓醫官未到場擔任緊急救護人,直奔醫務所涉嫌對柳飆罵「操你媽」!柳因即將退伍不吃軍中「潛規則」,堅持提告,桃園地檢署昨天依妨害名譽罪嫌將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21砲指部官拜中校的王姓營長年僅38歲,治軍嚴謹且對軍中規定一板一眼。去年4月11日清晨6點多,他巡視部隊進行晨間體能活動時,發現營部連醫務所柳姓醫官並未在部隊旁待命擔任緊急救護人,詢問值星官也不知所以,氣急敗壞直奔醫務所,在柳姓醫官解釋原因後,仍是一頓飆罵,三字經也飆出口。
雖然部隊中長官飆罵部屬是家常便飯,即使飆出髒話,部屬也多只能隱忍,但柳姓醫官是義務役,且即將退伍,根本不吃軍中這套「潛規則」,寧被處分,也執意控告營長妨害名譽。
案經桃園憲兵隊受理將王姓營長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因去年陸軍542旅發生洪仲丘案,軍審法經修法將軍法案件改為普通法院管轄,全案移由桃園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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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姓男子在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段經營珠心算補習班,他趁學生、員工下課、下班的機會,四度猥褻等待家長接送的 9歲女童;士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8月。
受害的小學女生從 2010年起就到這家補習班上課,去年6月女童母親聊天時問「有沒有人摸過妳?」,她吐露補習班老師舉止,母親錯愕,氣得報警。
女童說,去年 4月起,鄧姓負責人趁著大家都離開時,搓揉她前胸、下體,並要她撫摸他的褲檔。女童指述,鄧拉著她的手摸他生殖器,並說「來摸一下」、「如果我碰妳,妳也可以碰我」。
鄧姓負責人開庭時辯稱,女童沒有激烈抗拒,他不知道這樣算「違反她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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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詐騙集團車手被捕起訴,均坦承犯案,然而法官審理發現,當時警方要被害人指認嫌犯時,嫌犯照片居然是在做筆錄的前 2個月就印好,且未按照指認程序,加上被害人事後均翻供說,根本不記得當時車手長什麼樣,2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黃男、張男等人共組兩岸詐欺犯罪集團,負責持偽造有法院印章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假冒書記官頭銜,出面向被害人詐領款項,其餘組員則負責擔任駕駛及現場把風。
法官調查, 2名受害人於警訊時指認遭黃男詐財,然而警方未在指認前先請被害人具體描述嫌犯外貌、特徵,且於指認前未告知被害人,嫌犯有可能不在照片中,因此指認程序顯有瑕疵。
法官認為, 2名被害人於案發當時與嫌犯接觸時間甚短,且當時對於對方詐取財物一事毫不知悉,應不至於交付財物時緊盯對方相貌、特徵並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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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林姓女子投訴,她的婆婆遭通訊行以話術欺騙,簽下合約, 3個月合約到期後,收到高金額的帳單,經調查才知道是通訊業者暗中動手腳,經她向該通訊業門市抗議,對方才同意退費,但已不知有多少人受騙上當。
本身曾從事電信業客服人員的林女表示,她的婆婆日前手機故障,到住家附近的手機通訊行詢問,業務員告知優惠方案,指稱只要電信門號移轉到另一家電信公司,綁約3個月,就可獲得全新手機,合約走滿3個月到期後,客戶可移轉回原電信公司,且通訊行可幫忙負擔全額違約金。她婆婆不疑有他,依對方指示簽約。
不料 3個月合約到期移轉回原電信公司,卻收到高額電話費帳單,經查詢,發現該移轉門號已被高資費綁約兩年,且已兌換過高單價的新型智慧手機。經她向該通訊業門市抗議,對方才同意退費。
「這樣的手法,業界俗稱為洗機。」一家大型通訊行業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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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彩券行張姓女店員監守自盜,擅用店內額度下注86萬元狂玩「賓果賓果」。台北地院審酌她承諾還錢,依詐欺得利罪判刑8月,緩刑5年。
法院判決指出,張女原本任職於一家彩券行,在今年 1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使用店內的投注額度,瘋狂下注新台幣86萬元玩賓果賓果。結果她用完投注站額度,還多次打電話給老闆,謊稱是客戶下注用完投注額度,老闆信以為真匯款補錢,後來才驚覺受騙上當,因此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張女坦承犯行,並承諾賠償被害人。法官依詐欺得利罪判刑8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給付被害人8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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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黃姓男子婚後常在外花天酒地,婚外情爆光後,常對妻子拳打腳踢,婚後十年後突然離家。妻子打工獨力撫養子女成人。黃姓男子離家三十年後,去年突然打電話回來要錢,家人不堪其擾,黃妻上法庭訴請離婚,法官判離。
黃妻指出,她在63年間結婚,育有二個子女。丈夫婚後常對她拳打腳踢,身邊也是女友不斷。有時小孩的註冊費沒著落,她只要多講幾句,丈夫就是一頓拳打腳踢。婚後十年,丈夫突不告而別,黃妻四處尋找不得。只得自己去餐廳洗碗打工,獨自撫養子女。
去年二月間,黃妻接獲勞工保險局通知,才知丈夫已退休,並領有170萬元退休金。黃妻說,丈夫領得一百多萬元,都未探詢家人有無需求,讓她有些失望。
去年底,黃姓男子打電話回家,向接聽電話的媳婦借錢被拒後,轉而打電話糾纏兒子,常常一天打十幾通電話,前後達一個多月,家人不堪其擾。黃妻說,這場婚姻讓她身心俱疲,她上法庭希望結束這場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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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被控藉口為小孩就學而遷戶籍到友人家,再藉此向台北市政府詐領租屋補助。台北地院依詐欺罪判拘役50日,宣告緩刑。
法院判決指出,陳婦藉口要搬到台北市中山區工作,希望小孩能在當地就讀,住在當地的友人於是大方無條件答應,雙方假意簽了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稅繳款書,以便陳婦將戶口遷入友人家。
陳婦不花一毛錢將戶口遷入友人後,竟在民國101年8月拿著租約等文件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租屋補貼,成功詐領了半年共新台幣 3萬元的租金補貼。後來,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撤銷房子稅金核定而通知陳婦友人,全案曝光。
陳婦到案後坦承犯行,並和友人達成和解,承諾賠償,法官審酌她拿虛偽的房屋租詐領政府的補助,造成政府財政損失,依詐欺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應給付被害人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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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不孝子,竟然嗆老母「去死」!一名 7旬老婦人,前年將名下房子轉贈給次子,希望兒子能夠好好照顧她,不料去年兒子竟持鐮刀朝她揮舞和咆哮,甚至還辱罵三字經,更嗆母親「媽,妳去死!」老婦人傷心之餘,和兒子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婦人勝訴,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該名76歲的老婦人,前年將名下新北市中和區的一間一樓房屋贈送給次子,兒子拿來開五金行,婦人則要求兒子好好照顧她終老。不料次子卻常常因為心情不佳,對老媽子出氣,不但常用言語恐嚇,甚至還欲用肢體動作威脅,甚至還在去年 1月,就直接對她咆哮辱罵三字經,還拿刀揮舞嗆聲說「媽,妳去死!」
老婦人最後無奈離家,因此投靠住在三峽區的長子,並不再姑息次子的行為,決定要回已贈與次子的房子。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次子辯稱是因為哥哥挑釁,加上三字經是他的口頭禪,自己先前也因車禍傷到腦部,飆罵揮刀是為了要宣洩情緒,並無對母親不敬的意思。
面對弟弟的說法,哥哥則是反駁「他拿著鐮刀對我和媽媽揮來揮去,我們非常害怕,趕緊帶媽媽離開。」並且還提出錄音檔佐證。法官認定次子的確有因為爭家產,而有故意侵害和恐嚇、公然侮辱等行為,因此判決老婦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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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司法警察在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有事實足認與犯罪事實有關聯者,即須經檢察官許可,然後向法院聲請令狀。若有急迫情事不及聲請,雖可先行調取,卻仍須於事後陳報法院補發。不過,根據此條文第三項,若屬於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罪,司法警察只須得檢察官同意,即可調取通聯紀錄。如此的設計,雖是基於偵查重罪的必要性與即時性,而給予較為寬鬆的規定,但為何事後亦無須陳報法官補發令狀,實讓人摸不著頭緒。且原本欲藉由法院來監督檢警機關任意調取通聯紀錄的目的,也將因此落空。
由於通保法所規範的對象,僅針對刑事犯罪,則非關犯罪偵查目的通聯調取,如失蹤人口找尋、自殺或緊急救助等,就不適用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而必須依據其他法律,如電信法的規定。而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欲向電信業者為通聯紀錄之調取,必須有法律的具體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因此制定有「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訊紀錄實施辦法」,以作為執法機關調取通聯紀錄之處理準則。只是根據此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僅規定調取通聯紀錄時,公部門機關應考量必要性、合理性及比例原則,用語不僅空泛與模糊,對於得基於哪些目的為調取、門檻與要件為何,皆無任何明文。
如此規範,不僅缺乏法定性,更無庸任何理由,只要司法、監察、情報或治安機關提出申請,即可輕易取得個人的通聯隱私,致等同是法律的空白授權。若不儘速修法,不僅有恣意侵害個人隱私之危險,更有違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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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家具行老闆與賴姓女子婚外情,葉妻得知大鬧,葉慫恿賴女資助投資股票失利的妻子,換取兩人相處機會。葉妻同意簽下「出借丈夫」契約,拿了二百萬後吃醋反悔,賴女打官司討還,法官認為契約違背善良風俗,判賴女敗訴。
賴女不甘,纏著葉催討,葉簽下按月還錢的協議書,但付了幾期就賴帳;賴女訴請履行協議,這回法院判葉敗訴,得還一百八十萬元。
同樣一筆錢,為何一輸一贏?桃園地院民庭指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個契約無效,一個協議有效,才會結果翻轉。而這件出借丈夫事件,讓三角關係畫下句點,葉又回到妻子身邊。
桃園地院調查,葉姓男子與賴女往來密切,葉妻懷疑兩人有姦情,鬧到無法收拾,葉知道妻子因股票投資失利缺錢孔急,說服妻子與賴女簽下「五百萬元出租丈夫」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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