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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公開三點不露的清涼照算不算猥褻?竹科工程師因與女友感情生變,竟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臉書帳號,公開 2人交往時女友自拍的多張清涼照。雖然辯稱沒有猥褻意圖,但因女友出庭指證,「當時是想要引起男友的性慾」,法官據此依妨害風化等罪判刑9月,緩刑3年。

一般人都以為只要三點不露就不構成猥褻,但事實並不然。法界認為,猥褻的構成要件是「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只要讓人「有感覺」,那怕三點不露仍構成犯罪。

葉姓工程師與陳女原是男女朋友, 2人交往期間,陳女為讓男友開心,想引起對方的性慾,以增加情趣,曾僅穿著性感清涼的內衣褲,並自拍多組照片供對方欣賞。

2人因故分手,葉某心有不甘,去年初冒用他人名義在臉書註冊,PO出12張陳女自拍的清涼照,並加入多位好友,藉此達到公開散布陳女清涼照的目的。隔天再以同樣手法公開女友清涼照。事後被發現,訴請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葉某否認有任何猥褻意圖,還強調「這些照片沒有露臉及露三點,應該不算猥褻照片,也沒有侮辱毀損他人名譽。」其女友出庭表示,交往期間曾拍清涼照,「想讓他開心,引起他的性慾,以增加情趣」,臉書友人也證實看到照片時「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猥褻的感覺」。

法官據此認定這些自拍照確有引起他人性慾目的,依妨害風化、誹謗2罪各處刑5月,合併執行8月,得易科罰金。葉某上訴,二審2罪合併處刑9個月,得易科罰金;但考量他初犯且有悔意,宣告緩刑3年,並命給付被害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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