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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林姓男子去年以為停在公寓地下室的單車沒人要,送修後停回原處上鎖。事後車主發現單車被人動過,報警處理,不過,法院認為他若要偷車,不可能又停回原處,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曾姓女子將單車停放在公寓地下室長達 4年未曾騎過,車體布滿灰塵,去年 9月1日發現單車失竊,3天後見單車又停回原處且上鎖,於是報警處理。警方會同她逐層詢問住戶,告知單車擋住行車動線,可否下樓移車?林男因下樓開鎖,被警方逮捕。

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林男,但他否認偷車,供稱,當初停機車時不慎把單車撞倒,曾詢問過房東,因房東表示可能是沒人要的,太占空間,建議丟掉它。

他原先想丟掉單車,恰見附近有修車行,於是花1020元更換輪框及內胎,再將單車牽回原處。因擔心公寓大門一向沒關,外人會偷車才上鎖,並將鑰匙交給房東,告知有人找車時,就開鎖歸還。法官審酌他無竊盜犯意,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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