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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照1個月至3個月;若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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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sd3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