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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林姓女士官和劉姓少校婚外情,劉妻提告,少校僅被調職、行政處分,女士官不但被記大過調職,還被勒令退伍,女士官不服提告,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軍方處分雙重標準,判女士官復職並獲國賠六萬餘元。

陸軍司令部表示尊重判決,將研討判決內容再決定是否上訴。

桃園地院調查,林姓女士官五年多前和劉姓少校發生婚外情,劉妻獲悉後控告林妨害家庭,林女認錯道歉,雙方和解收場,但軍方以林女「違反男女不當關係」記大過、調職,當年考績丙等,三年前又以「不適服役
」勒令退伍,但對劉只行政處分和調職,未勒令退伍。

林女不服,以軍方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訴請撤銷退伍處分。

行政法院認定林女除婚外情外,軍方未列舉林女「不適服役」的疏失或怠惰事證,勒令退伍的評量依據為「表現不積極」、「影響軍譽」等,過於抽象,而林女婚外情已遭記大過、調職、當年考績丙等處分,隔年被
記嘉獎、獲獎金等,顯然並非工作不力,勒令退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林女也舉部隊一名上士和姓上尉也有婚外情,卻沒人被勒退,顯然處分失當,法官認定軍方處分雙重標準、違反公平原則,造成林女權益受損,判軍方敗訴,女士官隔年復職。

林女被勒令退伍到復職的一年多期間,因喪失工作損失考績和工作獎金,法院判她復職後,陸軍補發月薪,她再打國賠官司,獲判賠六萬餘元的獎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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