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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辦案監聽爭議衍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但施行後檢警叫苦連天,法務部已提再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修法重點在放寬檢察官聲請調取通信紀錄的限制,並授權檢察官在救災救難等緊急情況下可先調取通聯。

法務部希望擴大檢察官可緊急調取通信紀錄、事後向法官補行同意的範圍,除現行法律明示的重大犯罪外,增加為救災救難、找尋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及相驗案,為查證相關事證,檢察官可先調取。

此外,現行法規定,監聽甲案而聽到乙案內容時,檢察官須於知悉七天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才能作為證據。法務部希望刪除七天限制,因有時無法當下確認是否為他案內容,且案件在聲請繼續監聽或乙案起訴後,可由法官依法審查。

至於違法監聽取得的證據,現行法規定不得用於偵審、其他程序,並應銷毀。法務部認為應加上「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的例外。

現行法另規定,公務員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草案增加「有損害他人權益的意圖」的明知要件。修法還擬刪除立法院可派員至監聽機關監督通訊執行情形的規定,以免妨害偵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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