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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昨(27)日表示,近期有不少承租土地耕作的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拿到少則數十萬、多則上千萬元的補償費,依據稅法規定,這類補償費為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的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並在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近期發現,有不少領取耕地補償費的老農民,因地主未核發扣(免)繳憑單,以為該筆所得可比照土地交易,適用免稅規定,導致漏報或未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部表示,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給予的補償費,應報繳綜所稅,各區國稅局積極輔導領取補償費的佃農,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以免被補稅帶罰。

    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佃農所領取的補償費,屬於辛勤耕作數十年所積累所得,因具有長期累積的性質,一次領取的補償費金額都很大,少則數十萬元,多則千萬元以上,萬一忘了申報繳納所得稅,補稅事小,加處罰鍰金額都很高。

    中區國稅局長阮清華也指出,轄區內有不少老農民,因一輩子都在耕田,少有報稅經驗,或是讓子女列報扶養親屬,忘記告訴子女有這筆補償費而漏報,導致被補稅帶罰,實在「很冤」。

    官員特別提醒老農民們,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而取得的補償費,與一般的土地交易性質不同,無法適用現行土地交易免稅的規定,因此必須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

    另外,佃農如果在領取補償費之前,已代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在領取補償費之後,同樣必須依法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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