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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鎮公所在恆中新村鋪設石板景觀道路,造成呂姓機車騎士摔傷左眼險些失明,呂男認為是石板鬆脫肇禍,請求國家賠償近 130萬元,但鎮公所認為摔車原因是呂男車速過快所致,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鎮公所管理有缺失,應賠償18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

呂姓男子去年 9月27日上午騎機車行經恆中新村內以玄武岩石板鋪成的景觀道路,失控摔傷,導致腦震盪及左眼裂傷,送醫治療後養傷超過 1個半月無法工作。

呂男認為是該路段石板鬆脫,導致機車輾過時,石板翻開卡住機車後輪釀禍,負責施工及養護的恆春鎮公所須負起全責,包括醫藥費、機車修理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共求償129萬5834元。

恆春鎮公所認為,肇事路段步道以鋼筋加固後再鋪設 5公分厚玄武岩板,足供行人及輕型車使用,自 101年10月完工以來,未見類似事故發生,並無設計不良情事,去年 9月23日巡查道路,未發現路面缺失,肇事石板可能是遭人為蓄意破壞,公所未接獲通報,致未能及時處理,加上呂男車速過快,才發生車禍。

法官認為,現場照片顯示,石板與路面的間隙存在多時,否則石板下方不至於堆滿樹葉,公所又不能舉證石板遭人破壞,既然不夠牢固,不堪機車輾壓而鬆脫,自屬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公所指呂男車速過快肇事,
卻無法證明,故請求國賠有理,惟金額過高,依呂傷勢及相關損失,經換算後,鎮公所應賠償呂男18萬5534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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