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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家整形外科診所由護士替病患進行雷射除毛手術,陳姓女院長及趙姓女護士被控違反醫師法。兩人辯稱刺青、穿耳洞等美容行為的侵入性與傷害性比除毛高,卻不是醫療行為,可見除毛也不算醫療行為。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反問,削骨、隆乳目的也是美容,能否等同視之?認定除毛手術屬醫療行為,依違反醫師法判處陳女、趙女各八月、七月徒刑,但考量兩人沒有前科,均緩刑四年,兩人分別必須繳國庫卅、十五萬
元。

賴姓女子前年六月到這家整形外科診所,指名陳姓女院長動除毛手術,但女院長指示趙姓女護士操作機器雷射除毛;賴女很失望,私下錄影向北市府衛生局檢舉說,五次除毛手術有四次不是院長施作。

女院長喊冤說,賴女每次就醫她都先診視,再指示護理人員雷射除毛,這是在醫療法規許可範圍內;雷射除毛不影響人體結構與生理機能,不屬侵入性醫療行為。女護士則主張她依醫囑執行,沒有擅自施作手術。兩
人還說,刺青、穿耳洞、鼻環等美容行為的侵入性與傷害性比雷射除毛高,可見雷射除毛也不算醫療行為。

法院勘驗賴女提供的錄影光碟,確認賴女問護士「除毛不是醫師應該要在嗎」?趙女回答這沒啥侵入性,所以是護士小姐執行,且稱賴女是預約除毛,所以沒安排於院長在時進行,合議庭因此認定手術是由沒醫師資
格的護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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