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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的周姓女子和陳姓男子發生爭吵,周女暗指陳男沒有「懶趴」(指男性生殖器),陳男認為對方說他不是男人,已足以貶損其人格、名譽,因而提起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周女罰金5000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前年 8月間駕駛一輛自小客車,停放在周姓女子位於苗栗縣後龍鎮的住家前方,使得周女的機車無法進出, 2人因此發生口角衝突,後來陳男不願繼續與對方糾纏,打算駕車離開,沒想到周
女卻對著他說:「你老木(台語母親之意)如果有生懶趴給你,就不要走!」

陳男認為周女在大庭廣眾之下,暗指沒有「懶趴」,正是在說他不是男人,此已足以貶損其人格及名譽,因而控告周女涉及公然侮辱,檢方偵辦之後將她起訴,而苗栗地院審理之後,判處周女罰金5000元。

周女不服提起上訴,她坦承當時有對陳男說:「你老木如果有生懶趴給你,就不要走!」

但周女辯稱在主觀上沒有要公然侮辱之意,主要是陳男先要她叫警察來處理,卻又自行離去,她想叫陳男留下來,才講出此話來刺激他,沒有要侮辱對方之意。

但法官認為,周女暗指對方沒有「懶趴」,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已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甚至達到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而駁回其上訴,仍然判處她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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