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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要阮姓越南女當他小老婆,並拿60萬元給她,被拒後要求償還;高雄高分院認為,阮女未在借據簽名,李男的要求違背善良風俗,依法不能要回,判決敗訴確定。

匯款註「不是小老婆要還」

    李男指出,阮女從事按摩護膚,他前往消費相識。後來,阮女以越南家人急需用錢為由借貸,他前年底和隔年共匯款60萬元,做為其父開刀住院費用,阮女說願意賣淫賺錢來還,他才要求當他小老婆,錢就不用還,也不必辛苦賺皮肉錢。

    又說,阮女雖同意其要求,但他擔心會逃跑,另約定如沒當小老婆,這筆錢就算是借款,並到郵局匯款時特別註記「不是小老婆要還錢」,不料對方收到錢後翻臉,避不見面又拒絕還款。

認定贈與 判免還

    阮女告訴法官,這筆錢是李追求她主動贈與,事後被告知是包養費,她斷然拒絕。

    二審合議庭法官表示,阮女未在借據簽名,無法證明是借貸關係,又無法證明她使用詐術,李又以當小老婆為條件支付60萬元,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規定,無權向阮女請求償還債務,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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