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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在網咖消費,趁推銷網路遊戲點數的女子教他操作電腦時,觸摸女子胸部並摟腰,今天被台中地院判刑4月。

判決指出,黃男在民國 101年12月晚間在網咖內消費,一名女子向黃男推銷網路遊戲點數,黃男同意購買後,女子代為登錄、開通帳號,黃男趁女子不及防備,觸摸女子胸部並摟腰。

受害女子因感覺被冒犯報警處理,黃男辯稱並未觸碰女子胸部與摟腰行為,是女子操作電腦時,胸部碰觸到他的手臂,且指稱女子是推銷不成才誣陷他性騷擾。

法官審視網咖監視器錄影畫面,未見女子因操作電腦而胸部不慎碰觸黃男情形,且女子於法院審理時陳述,當時僅為打工性質,並無推銷點數成功而有紅利或抽成的情形,所以法官認為女子沒有以親密挑逗行為推銷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黃男利用女子推銷遊戲點數之便,乘隙出手觸摸女子胸部及摟腰,顯見黃男未能充分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黃男有期徒刑 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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