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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代替女兒與性侵被告談和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竟被全數取消,女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院判決勝訴。

桃園縣一名女子4年前與張姓男友到KTV唱歌,事後被騙到住處性侵,女子向桃園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女子說,民國100年9月,案件仍在桃園地院審理時,媽媽想給她前男友改過的機會,在法庭上代替她原諒張男、並以20萬元和解。

這名女子表示,一個多月後,收到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的40萬元補償核定書,她領取時坦承已拿到張男的20萬元和解金,表示核准的40萬元可以扣減20萬元;不料,卻遭審議委員會以「妳已拿到加害人的賠償金」為由,取消所有補償金。

桃園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保護被害人或家屬,在無法獲得充分賠償下的「最後一道防線」,僅適用於「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的情況;既然此案被害人拿到被告的20萬和解金,國家就沒再度補償的必要。

判決書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社會補償」性質,對於犯罪被害人,國家也有義務賠償,不能淪為「代加害人責任」角色,因此判決桃園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仍應做出給予被害女子20萬元補償金的決定;對此,桃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上訴。

承審法官錢建榮表示,此案的判決結果與以往案例不同,希望受到重視,扭轉過去被害人補償金過於重視加害人責任的實務,國家反而變成免責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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