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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詐騙集團車手被捕起訴,均坦承犯案,然而法官審理發現,當時警方要被害人指認嫌犯時,嫌犯照片居然是在做筆錄的前 2個月就印好,且未按照指認程序,加上被害人事後均翻供說,根本不記得當時車手長什麼樣,2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黃男、張男等人共組兩岸詐欺犯罪集團,負責持偽造有法院印章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假冒書記官頭銜,出面向被害人詐領款項,其餘組員則負責擔任駕駛及現場把風。

法官調查, 2名受害人於警訊時指認遭黃男詐財,然而警方未在指認前先請被害人具體描述嫌犯外貌、特徵,且於指認前未告知被害人,嫌犯有可能不在照片中,因此指認程序顯有瑕疵。

法官認為, 2名被害人於案發當時與嫌犯接觸時間甚短,且當時對於對方詐取財物一事毫不知悉,應不至於交付財物時緊盯對方相貌、特徵並牢記。

此外,一名陳姓被害人製作筆錄的時間是在 97年12月6日,而指認資料查詢及列印時間顯示為 97年10月8日,是在筆錄製作之前,程序顯有瑕疵;而 2名被害人在開庭時,均翻供否認記得被告的長相,這讓法官決定判2名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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