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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商公司 2012年資遣1名懷孕的女員工,經桃園縣政府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10萬元罰鍰,業者不服先後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官以業者調職才知女子懷孕等原因,裁定撤銷原處分。

何姓女子擔任某日商公司秘書兼翻譯工作6年,2012年4月因組織變更而調職至另一部門,她同年 8月告知主管她懷孕,次月就被公司以部門縮編、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等因素資遣,後來她向縣府申訴,業者因此被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10萬元罰鍰。

業者指,何女工作內容與態度表現不佳及出缺勤紀錄不良等諸多因素,連續 4年考績低於及格標準,且日本總公司嚴重抱怨過何女的翻譯能力問題,才會改調其他部門,未見改善才認定不適任,加上業務緊縮不得已才解雇何女,且何女生上一胎時請過產假,並無懷孕歧視。

桃園縣政府認為,業者內部業務管轄權移轉,未能證明生產量或銷售量明顯減少,卻以縮編必要為資遣理由,仍嫌武斷;且女員工懷孕期間感到不適,應體貼關懷,適度調整工作內容,反而何女告知懷孕訊息後不久,旋即以工作有所疏失和業務性質變更為由,就預告要終止勞動契約。

法官認為,何女告知懷孕的前 4個多月早已調職,可知調職與懷孕無關,又佐以業者因何女翻譯問題,寧可花何女二倍薪水找專業翻譯公司,足認當時何女難勝任原職,並非因何女懷孕才資遣,准許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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