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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姓婦人時常向老父要錢,父母生病時卻不見人影,過世也沒有參加喪禮,于的兄弟姊妹為父母聘用看護、支付喪葬費花了近 120萬,于婦卻提出「分割遺產」之訴,要求變賣不動產分遺產,新北地院判決遺產必須先支付相關費用才能按比例分配。

法院指出,相關費用屬於遺產債務,等同往生者積欠的債務,自當優先扣除。

新北市于姓婦人離婚後,時常返家向老父要錢,但家人通知她父親生病,她不去探視,連喪禮也沒參加;去年母親往生,于婦得知立即對兄弟姊妹提告,要求分配遺產。

于的兄弟姊妹指出,大哥十幾年前癱瘓,無法工作,剩餘二人要照顧老父母,又要照顧大哥。

于的兄弟姊妹表示,當時老父以房產向銀行借貸 300多萬元,讓家裡維持生活,由他們逐月還款。他們對分割遺產沒有意見,但請求應先清償貸款與老人家看護、喪葬費用。

法官認為,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于婦以繼承人身分提出要求,應予准許,但變賣所得應先償還遺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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