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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國中女生與鄭男發生性行為,事後發現懷孕,女生家人控告鄭男,鄭男才知道孩子是別人的,在臉書發文威脅,二審遭判9月。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鄭男在民國 102年認識一名就讀國中少女,並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在少女國中剛畢業時,就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發現懷孕,將曾與鄭男發生性行為的情形告訴家人。

少女父親報警處理後,鄭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並稱兩人是男女朋友,但胚胎檢驗報告結果顯示,鄭男並非生父。

一審鄭男遭南投地院判處 6個月有期徒刑,鄭男在判決後在臉書發表「有一天我會討回來的」、「放手一搏,跟妳拼一次輸贏」、「你們算殺小..,要死你們也不會好過」、「一次把你們結束掉」等語帶威脅文字。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鄭男利用被害人涉世未深,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被害人性交以滿足性慾,全未考慮、尊重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完成,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

此外,鄭男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不僅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甚至PO文造成被害人心理不安,改判鄭男有期徒刑9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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