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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慶年間廖姓人士下葬汐止地區,兩名地主認為墳塚占了他們的地,提排除侵害訴訟,要求遷墳。一審法官以地主未以廖家全體後代子孫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判地主敗訴;但士林地院二審認為其他子嗣下
落不可考,判決應遷墓返還土地定讞。
廖姓墓主在清嘉慶年間來台開墾,下葬時間超過一百九十年,墓碑上有三名兒子「仝立石」字樣;目前仍祭掃廖的為三房一脈子孫。
這個舊墓地面積約四十六平方公尺,位在陳姓與周姓地主持有的新北市汐止區農牧用地上,廖家後人曾修墓,在墳塚周圍舖設水泥地。兩名地主提告要求廖家後世子孫返還土地,但廖家第九代孫表示,「開台祖」有
三個兒子,地主只控告三房並不合理。
二審法官認為兩名地主提出土記登記謄本為證,墳墓的存在長期影響土地利用,子孫們應拆除墳墓;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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