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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姓男子八年前買下台北天母一戶豪宅,他懷疑建商選材不當,導致
樓上及自家的浴室漏水,要求樓上謝姓屋主、女房客與建商連帶賠償,或
由建商賠償一百一十一萬元。建商認為漏水非房屋「結構」問題,無賠償
修理費義務;士林地院判謝賠償十一萬,建商免賠。

    洪姓男子二○○六年買下天母一棟大樓的四樓,以每月十萬多元出租
。洪說,因主臥室浴室漏水,前年房客提前四個月解約,光是租金損失就
達四十六萬元。

    洪指控,他曾向五樓謝姓屋主反映管線漏水,但謝置之不理,還要他
去向建商反映,他只能先以水盆接水,再找人修繕。除了五樓漏水到洪家
,洪家的客廳浴室也滲水至三樓,洪修復漏水並重新裝潢。洪認為樓上住
戶、建商應連帶賠償,或是由建商負加害給付賠償責任。

    五樓謝姓屋主表示,排水管、地坪防水層失效,並非年久失修,而是
施工不良,這是建商的責任,一般人無從防護,沒理由要他賠。

    建商表示,大樓的結構可保固十五年,但固定設備如門窗、地材、電
梯則保固一年;大樓已交屋多年,浴室防水設備並非支撐房屋安全性的「
房屋結構」,無賠償義務。

    台北市土木技師鑑定,確認四樓浴廁混凝土邊梁、頂板因五樓浴廁排
水管、防水層失效而漏水,法官認為謝姓屋主未善盡保管、注意責任,應
賠償。至於建商責任,法官認為,瑕疵擔保責任期間已過,建商不用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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