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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姓男子的大陸籍妻子留下一封「最後的告白」後,帶一歲多的女兒
回瀋陽娘家,一去不復返,並在對岸打離婚訴訟取得監護權;鄭無法接近
孩子四年,他自稱沒收到大陸法院的開庭通知,無法出庭答辯,氣得在台
灣控告妻子涉嫌略誘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鄭妻擅自帶走孩子,造成父女關係疏離,且
犯後不認罪,依略誘罪判她八月徒刑;合議庭審酌她需照顧小孩,命她支
付公庫八萬元,緩刑三年。但鄭(卅八歲)認為不該緩刑,聆判後表示將
向最高法院提上訴。

    鄭男九年前娶小他兩歲的大陸籍妻子,婚後感情生變。鄭妻藉口帶女
兒探視娘家親人,事先寫信稱「這就代表我對你最後的告白」、「對不起
,我只能帶走女兒」、「我會寄女兒的照片給你」;母女倆二○○八年四
月廿日離境,她隔天致電丈夫讀信。

    鄭男得知妻子在大陸打離婚官司勝訴、取得監護權後返台改嫁,他向
台灣的法院聲請改定女兒的監護人,指控妻子過去從事特種行業、道德上
不能勝任監護人;鄭妻反控對方施暴且負債累累,她賺的錢都用來還債,
返台至今,鄭不曾詢問孩子近況。

    法院認為,縱使女方過去從事特種行業是事實,鄭男仍願意娶她生女
,不能以此指摘太太不適任監護人;法官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日前駁回
鄭男的聲請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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