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輛汽車蛇行競飆被警查獲,全部均吊扣牌照三個月,九名飆仔加上四名媽媽集體上法院請求不要扣照。法官查有飆車事實,其中四輛車的車主與駕駛人雖非同一人,仍應照罰,否則無異縱容兒子恣意使用母親的車,徒增用路風險。
陳姓男子等九人相約飆車,有車的開自己的車,沒車的借車一起上路,一○二年七月七日凌晨將近一點的時候,四、五十輛汽車同時出現在台南市佳里區縣道一七六線佳農加油站、七股警分駐所前往東路段,不但占據整條道路,還故意蛇行競飆。
警方展開攔查,飆仔不停車受檢,分散逃逸,警方取締人力不足,無法當場攔查舉發,事後調閱沿途監視器,逐一抄牌舉發,其中九輛違規非常明顯,於是開車的全部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照,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九名車主都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其中有四名車主是媽媽,飆車的是兒子,害媽媽三個月內不得使用汽車代步。
車主母子等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裁罰,陳姓婦女說,她的兒子是去參加友人的生日派對,並非去飆車。惟台南地方法院查出,九輛汽車確有集體占據壅塞道路行駛違規事實,裁罰無誤,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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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考並未減少考試壓力!教育部能如期在31日前提出超額比序辦法嗎?」國教行動聯盟28日提出對12年國教的種種質疑,希望立委在第二次臨時會能納入《高級中學教育法》修正,全面檢討國教法源窒礙難行之處。國教署則希望維持母法如「先免後特」的大框架,再與各界研議細節如何達成國教免試、適性等目標。
國教行動聯盟召集人王立昇拿著立牌指出,《高級中學教育法》有許多條文與實際牴觸或定義模糊。比方說第 37條規定,明年(104年)超額比序的原則或程序,要在「一年前公告」,也就是今年7月31日。
「但教育部 3天後真的提得出公告嗎?人民又能信服嗎?」王立昇質疑,若法源無法修正,那麼31日期限一到,教育部即已違反《高級中學教育法》;而他更擔心,若教育部匆匆在31日前端出政策,未納入教師與家長的討論意見,那麼未來勢必像今年一樣朝令夕改。
台灣教育改革促進協會理事長黃適卓也指出,第38條規定特色招生應於免試「之後」辦理,但是今年施行「先免後特」後,證明已造成考生極大困擾,教育部卻礙於法條,無法提出配合學生需求的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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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女子小莉(化名)和胡姓男子拚酒,並宣稱:「如果我喝輸,隨便看要怎樣!」沒想到小莉喝醉後被胡男帶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在小莉未明確同意
下,胡男趁其不省人事之際發生性行為,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判處徒刑 1年7月。
判決書指出,胡男在前年7月間過生日,4名友人到酒吧幫他慶生,席間小莉表示要和他拚酒,並宣稱:「如果我喝輸,隨便看要怎樣!」
事後小莉醉得不省人事,胡男認為對方已經輸了,就可以任由他「處理」,將她帶到汽車旅館並發生性關係。小莉清醒後發現自己全身赤裸,質問胡男是不是趁酒醉時「強姦」她?胡男無話可說,她立刻到醫院驗傷並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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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緩起訴處分金是許多公益團體重要的收入來源,但日前立委提案修正,檢察官未來只能將處分金諭知給國庫,雖會提撥一定比例做公益,但未明訂最低比例,加上國庫困窘,幾乎有進無出,包括新北市圓夢基金與社福團體補助恐縮水或斷炊!
過去檢察官給被告緩起訴時,可命被告向國庫或檢察署指定公益、地方自治團體繳交緩起訴處分金。以新北地檢署為例,去年處分金高達1億4000多萬元,其中1億元入國庫,剩下4000多萬元,則由各社福團體向檢方提出計畫,經檢方審核後發放補助。
以新北市的「卓越清寒學生圓夢基金」為例,每年資助 200多名弱勢學生學費與生活費近2000萬元,其中3分之1就是來自新北檢的處分金。
另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的「破繭而出,築夢踏實」街友職業重建,每年也有近 300萬元資金來自處分金;新北市家扶、伊甸基金會,每年亦會向新北檢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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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上士副排長被上級要求研讀作戰教材,他以身體不適為由置之不理,屢勸不聽被依抗命罪移送,一審判一年四個月,二審加重改判一年十個月,全案可上訴。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服從是軍人的天職,陳理應恪遵上級下達的合法命令,陳不但不聽,還當面挑釁營長態度倨傲,事後無悔意還飾詞圖卸,應重懲以端正部隊風氣。
據了解,陳姓上士是在前年八月被依抗命罪移送,去年七月官司審理期間已奉准退伍,法官指出,但念在他已退伍,抗命行為不會影響同袍率爾輕忽部隊的紀律,酌量後改判一年十個月徒刑。
陳姓上士前年八月車禍受傷,請全休二個月,全休期滿後,陳認為仍需再請全休,部隊要求他依規定,除證明外,還要由營區軍醫官問診確認,陳未依規定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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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婦人指稱到世貿聯誼社參加婚宴,被陳姓女服務生誣指「偷酒」,她控告女服務生妨害名譽並求償三十萬元;世貿聯誼社雖否認但為了安撫她,替她特製餐點,並送蛋糕、紅酒賠罪。士林地院認為沒證據佐證指控,判葉婦敗訴,不得上訴。
葉婦前年七月到世貿聯誼社參加婚宴,坐在素食桌。她說,宴會一開始,服務生即替賓客斟酒,之後陳姓員工卻上前質疑「妳偷拿紅酒」,並指「紅酒在妳塑膠袋內」。葉婦表示覺得被誣賴放聲大哭,員工見狀上前安撫她。
餐廳安排葉婦到另一間宴會廳用餐,並送上蛋糕、二瓶紅酒賠禮,葉婦覺得還不夠,另要求「紅酒再多給一瓶」。陳姓女員工也現身致歉。
但葉婦隔天又上門,揚言告陳女妨害名譽及索賠。陳女澄清,她只是詢問「小姐,要不要把酒拿起來?」避免放在椅子下的酒瓶影響送菜,卻被解讀成「妳偷紅酒」;她是因餐廳要求,才說「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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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張姓男子到乾女兒小琴(化名)開設美容店飲酒,酒後趁店員外出竟將她強抱至 2樓房間性侵得逞,女方不甘受辱報警提告,張男辯稱事後付給對方 2千元,認為是你情我願的性交易,但法官調查發現,男子事前沒有議價、也未戴保險套,與兩人過往習慣不符,因此判處張男3年6月徒刑。
過程中,店員返回店內發現櫃臺沒人到 2樓察看,張男不顧門外有人敲門仍執意完事。事後女方開門低頭走下樓,先躲在 1樓廁所內,又出來坐在沙發,對店員詢問皆不發一語,最後經不起一再追問才透露遭性侵,在友人陪同前往醫院驗傷。
屏東地院審理過程發現,案發後數月,小琴被警方查獲在店內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並找到使用過保險套,她坦言從事性交易有要求對方使用保險套習慣。不過遭性侵當天現場並沒有用過保險套,顯然不符合她的習慣。
法庭上張男坦言有多次性交易經驗,每次會在交易前談妥價錢,若不能接受小姐開價就不會交易,說到忘我時更直呼,有些小姐價開高到根本不能接受,可見習慣先與性交易對象議錢後才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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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立委質疑調查局購置「行動監聽車」,可能是要進行政治偵防並打擊政敵,調查局昨澄清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司法警察須持有法官核發的通信監察書才能實施監聽,行動監聽系統不可能用來從事政治偵防工作。
調查局官員指出,調查局職掌中有維護國家安全這一項,加上目前行動通訊方式日新月異,才據此提出購買更先進行動監聽系統的計畫,行動監聽系統除用在維護國安,也常用於偵辦毒品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上。
警署:M化車只能定位
此外,警政署表示,警方使用的M化車只有「定位」功能,即是鎖定發話者所在位置,但無法監聽通話內容,M化車只用於偵辦刑案,不會做為國安偵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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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歸仁鄉民康德興指控妻子趁他重病,將他「掃地出門」,控告妻子遺棄,地檢署卻拖四個多月,康上月底病逝,家屬才看到地檢署開庭傳票,康的胞姊等人質疑檢方「冷血」,讓弟弟「含冤凍死在外」。
康德興的胞姊投訴說,她本月初向台南地檢署檢察長申訴,要求追究「失職者」消弭民怨,經過十天仍無回音,她擔心弟弟過世後,弟媳被控遺棄案就不了了之,希望檢方「還死者一個公道」。
台南地檢署表示,該署去年八月五日接獲告訴狀,因控訴案情不完整,發交管區歸仁警分局調查,十一月底才送交偵查內容,檢察官十二月一日第一次看到案件卷宗,檢方並未延宕。
康德興的外甥王泰森說,舅舅遞狀後,同月底收到台南地檢署通知書,指案件已限期命「麻豆分局」調查補足證據,完成後即偵辦;後來接到麻豆警分局員警電話,指應由管區歸仁警分局做筆錄,歸仁分局問過一次筆錄,就再沒消息。歸仁分局說,會在今天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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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婚的施姓女子,愛滑手機、玩 APP成癡,平日在家不忘玩手機,只要一機在手,不煮三餐、不打掃家裡、不照顧 3名小孩,還讓小孩穿發霉衣服,廖姓丈夫看不下去,勸她反遭辱罵,廖男氣得提告休妻,全案正由法官審理中。
玩到忘記給小孩餵藥
這起因老婆是「低頭族」愛滑手機,所引發的罕見離婚訴訟,當事人施女來自港澳,民國 97年和廖男在台灣結婚,2人生育1子2女。廖控稱,妻子婚後沒上班,是家庭主婦,卻終日沉迷手機遊戲,不理家中事務,搞的家裡整天髒兮兮,令他難以忍受。
廖還說, 3名年幼子女中,長子和長女是由他母親在周一至周五協助照料,只有么女每天由妻子照顧,但妻子卻忙著玩手機,疏於照料么女,不但未按時帶她打疫苗;么女生病時,也未按醫囑服藥,甚至還讓么女穿著發霉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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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趁醫院復健科語言治療室沒人時,偷走陳姓護理師的包包被陳撞見。兩人拉扯,黃曾拿碎玻璃嚇阻陳女,被依強盜罪起訴。但法官認為黃在丟棄碎玻璃逃離時,陳仍在後方追趕,改依竊盜罪判刑4個月。
判決指出, 43歲的黃姓男子今年3月13日傍晚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發現語言治療室內沒人,走進去要偷陳姓護理師的包包時,被剛洗好玻璃餐盒的陳女發現。
兩人在拉扯時,陳極力想把黃背在身上的包包搶回來,導致餐盒掉落地面破裂。黃拿起一片碎玻璃對陳說「這個很利」,接著把包包還給陳女,快步跑離現場,陳在後方追逐,黃男後來被醫院警衛抓住交由員警偵訊。
檢察官認定黃男手持玻璃碎片指向陳女,足以使陳女產生畏懼,害怕身體安全遭受危害,黃男的脅迫行為涉犯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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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婦人騎機車和公車相撞,多處骨折,她咬定許姓公車司機貿然切換車道肇禍,提告索賠一百六十一萬餘元。雖然附近路口的監視鏡頭沒拍到車禍現場,法官根據畫面中的綠燈秒數計算,認定公車綠燈直行、張婦紅燈右轉,判決張婦敗訴。
這件車禍發生在二○一一年五月廿一日晚間,因雙方各說各話,警方也無法判斷「誰沒保持安全距離」,將許姓司機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送辦;士林地檢署兩度認定他無過失,但去年續查後認為許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有責任,將他起訴,不過最後法院仍判他無罪。
張姓婦人當天騎機車從台北市大龍街右轉民權西路時與公車擦撞,她指是公車撞上來,許姓司機沒打方向燈,不到兩秒內就從內側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肇事;她要對方賠償醫療、精神慰撫金與工作損失共一百六十一萬餘元。
許姓司機反駁,他沿民權西路綠燈直行,經過大龍街口時,根本無法預期張婦會違規右轉,因事發突然始未及閃避,他並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不應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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