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智障罵人還是有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屬重度智障的胡姓男子,去年 8月在基隆廟口夜市對陌生的馮姓女子吐口水開罵,法官認為他事後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不對,依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3000元。
乞討不到錢 惱羞成怒
60歲胡男去年8月在基隆廟口知名的聯美彩券行前,向素昧平生的馮女討錢,正在買彩券的馮女搖頭拒絕,胡男勃然大怒,對她痛罵「╳你娘,我沒錢你還不給我錢」,接著朝她臉吐口水,馮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
裁判書指出,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胡男雖領有手冊得以證明為重度智障,但在面對警方詢問時,若稍加解釋問題,胡男仍能逐一清楚回答;且檢察官在偵訊時問及「你知道不能隨便罵人嗎?」胡男回答知道、也知道錯了等語,足見他在破口大罵並吐口水後,能辨識自己的行為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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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鐘吵」、「不洗澡」毀了28年婚姻!桃園縣張姓婦人與丈夫結縭28載,因無法忍受丈夫「半夜鬧鐘響」、「3天不洗澡」,長期導致關係破裂,7年來不僅性生活沒了,連生活費也沒著落,向桃園地院訴請離婚。而張婦丈夫連到法院為自己辯駁都不想,法官認為兩人都無心維繫這段婚姻,判准離婚。
結婚28年 不想忍了
判決指出,張婦與丈夫於 75年間結婚,婚後生了3名子女都已成年,張婦卻在結婚28年後訴請離婚。她無奈地說,與丈夫結婚初期感情還算好,但才過沒幾年,就開始飽受丈夫的「精神虐待」,同住一個屋簷下根本就是煎熬。
張婦指控,丈夫每天睡覺都要調多個鬧鐘,三更半夜她睡得正熟就會被「鬧」醒,1個已經夠煩了,入睡沒多久又接著1個,丈夫沒被吵醒,她已醒了多次。更受不了的是,丈夫因工作常接觸各式生鮮食材,卻2到3天才洗一次澡,身上不時飄散出腥臭味、汗臭味,她跟小孩都難以忍受;每次看到他都要「保持距離」,兩人甚至從7年前就沒有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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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一日衛福部公告在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等禁菸政策,不過臺灣吸菸者權益促進會認為,這項法令的訂定有相當的瑕疵和盲點,因為國家公園範圍這麼大,只有衛生單位有取締權,根本邊長莫及,也讓吸菸者在遊憩區被圈在特定的範圍吸菸,有損尊嚴,因此他們特地到太魯國家公園管理處遞交陳情書,要求政府朝吸菸者「自主管理」的方向修法。
菸權會理事長陳麒安表示,這項公告是限定吸菸區外,全面禁菸的規定,違規者將可依菸害防制法,由衛生單位進行取締,他認為規定根本不符合現實面,因為國家公園範圍這麼大,衛生單位稽查員這麼少,怎麼可能落實稽查。
他認為<國家公園法>應該修法,使國家公園管理處有執行公權力的依據;管理處也可自行公告讓吸菸者「自主管理」的方式,解決衛福部禁菸區所衍生的違反行政程序的相關爭議。
太管處秘書林忠杉對此表示,雖然沒有執法權,但仍會依規定勸導遊客在吸菸區吸菸;花蓮縣衛生局保健科長李素娟則說,稽查員人力不足確實無法時時前往取締,但衛生所仍會以聯合稽查方式,進行取締,同時也會再次請旅行業、導遊,帶領遊客前往國家公園時,能夠加強宣導禁菸規定,做好吸菸的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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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老翁從 12樓跳到4樓,自家住處12樓已經成為凶宅,但現在大家好奇,老翁墜樓的 4樓露臺,又該怎麼認定是不是凶宅呢?我們詢問律師,其實因為現在沒有實際案例,所以也無法肯定說法,不過律師說以法律認定來講,其實一般是以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而定,帶您繼續了解。
這樣發生墜樓事件到底算不算凶宅,律師說要依私人或公共空間,老翁從12樓住處往下跳掉在四樓露臺上,12樓自家住處已經成為凶宅,但無辜被波及的四樓民宅又該怎麼定義,根據律師說法我們透過3D立體動畫呈現,如果四樓露台是住戶私人空間那就認定是凶宅,但如果露台是大樓公共空間則不認定,因此就算這公共空間只有四樓住戶可以進出,同樣也可能不認定是凶宅,因為一般凶宅定義簡單來說是人以非自然情況下死亡的地點才算是凶宅,所以假設住戶願意開門讓屍體從家裡運出去,住家也不認定是凶宅,不過這都只是律師根據法律認定的個人意見,到底法官又是怎麼判決其實還是未知數,也可能引起爭議。
由於目前沒有明確案例,律師話也不敢說死,畢竟誰都不想要住家無故成為凶宅,倘若住戶真的上了法院上訴,法官的多重考量下或許還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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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巫姓男子騎車時被警方攔檢,但他拒絕酒測而被開 9萬元的罰單,巫男提起行政訴訟,稱他因受傷導致氣胸,根本無法吹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原審未考量巫男的病情,也未調查當時他是否能吹氣,因而廢棄原判決,並將全案發回台中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判決書指出,巫姓男子在今年 1月間騎機車在台中市行駛,被警方攔檢,並要求他以吹氣方式進行酒測,而巫男拒絕吹氣,被員警開了一張 9萬元的罰單,他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醫生的檢驗報告,認為巫男的肺部功能為正常人的76.98%,應該可以直接吹氣,但他卻加以拒絕,因而判處他敗訴。
男稱當時剛出院51天
巫男不服提起上訴,他辯稱自己去年11月底在台中一處建築工地擔任綁鐵枝的工作,不慎被一根鐵枝穿過胸部,經緊急送醫治療,在醫院住了11天才出院,因而有氣胸情況。而他在被要求吹氣進行酒測時,才剛出院51天,根本無法吹氣,但員警不願以其他方式來進行酒測,就直接開單處罰,根本就是入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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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指控康軒文教事業公司幹部不讓她請假安胎,還以考績未達標準逼她去職,害她早產,提告要求復職並賠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康軒未合理評估懷孕對婦女的影響,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昨天判決康軒應讓陳女復職,並給付薪水及津貼廿萬餘元、賠償精神慰撫金卅萬元,合計五十萬多元。
法官認為,婦女懷孕後因身體不適,容易有工作進度遲緩或疏失情況,康軒公司未合理評估懷孕對陳女的影響,就以她工作表現劣於其他員工要求主動去職,並不公允,因此判決康軒公司敗訴。全案可上訴。
康軒公司否認懷孕歧視,並提出陳女簽名的自動離職書佐證,還以公司其他六名曾懷孕女性員工為例,認為公司處理過程並無不當。
陳姓女子指控說,她二○一一年五月到康軒公司擔任文字編輯,負責綜合活動教科書的審稿及教具等規畫工作;前年六月懷孕期間,為避免影響工作進度,忍著懷孕造成的身體不適,配合公司努力工作,沒想到六月十八日公司幹部以考績未達標準為由,要求她自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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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有汽車修護執照, 4年多前當兵修軍車底盤未戴護目鏡,被掉落的尖嘴鉗砸到右眼,幾乎失明,他求償528萬多元,一審判決軍方賠138萬多,二審改判賠他32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2歲時在屏東大武營區當兵,他有汽車技師執照和相關工作經驗,被分派保養和修護軍車。
他指控,自己對軍車構造和修護程序不熟悉,當時軍方也未採購護目鏡,造成他修護悍馬車底盤,鑽到車底修理被砸傷後右眼視力僅剩0.1 ,雙眼視力落差太大找工作碰壁。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指悍馬車底盤和一般汽車底盤沒有太大差別,就算軍方沒有提供軍車修護的專業訓練,陳姓士兵也應該能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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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考試院同意會銜,考試院院會今天討論通過,患有精神疾病者將不得擔任警察。全案仍需送立法院審議。
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 102年時修正,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
對此,警政署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其勤務、業務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精神病患如得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
衛生福利部則認為,明列精神病患不得任用為警察,確有歧視的意涵,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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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勞動局今天表示,103學年度第1學期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請。
勞動局表示,已加快修法腳步放寬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資格條件,將家庭年所得標準由原本的新台幣114萬元以下,放寬為148萬元以下,並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實施。
勞動局說,申請人只要符合設籍台北市、非自願離職失業未滿 6個月、102年度家庭綜合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且未領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的就學費用補助或學雜費減免者,即可提出申請。
補助的額度為公立高中職 5000元、私立高中職1萬2000元、公立大專院校1萬2000元、私立大專院校2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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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增訂口述傳統為無形文化資產、處分逾50年公有建物前,應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有關文化資產的定義,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這次修法在無形文化資產中增列「口述傳統」,例如泰雅族史詩吟唱,以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例如雅美族飛魚祭的捕魚知識與技術。
為使民眾自幼培養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草案增訂透過學校教育體系,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草案增訂,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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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辦案監聽爭議衍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但施行後檢警叫苦連天,法務部已提再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修法重點在放寬檢察官聲請調取通信紀錄的限制,並授權檢察官在救災救難等緊急情況下可先調取通聯。
法務部希望擴大檢察官可緊急調取通信紀錄、事後向法官補行同意的範圍,除現行法律明示的重大犯罪外,增加為救災救難、找尋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及相驗案,為查證相關事證,檢察官可先調取。
此外,現行法規定,監聽甲案而聽到乙案內容時,檢察官須於知悉七天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才能作為證據。法務部希望刪除七天限制,因有時無法當下確認是否為他案內容,且案件在聲請繼續監聽或乙案起訴後,可由法官依法審查。
至於違法監聽取得的證據,現行法規定不得用於偵審、其他程序,並應銷毀。法務部認為應加上「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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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的手推車暗藏危機。李姓女子到台南某賣場購物,搭手扶梯時遭一輛失控的手推車自後撞傷腳踝骨裂,台南地院認定賣場沒有做好現場的安全管理,判決賣場應賠償七萬多元。
台南市李姓女子去年五月到賣場購物,她說,搭乘手扶梯下樓時,被一輛煞車輪失靈的手推車從手扶梯高處滑下撞擊,造成左腳踝骨、跗骨裂及小腿挫傷、擦傷;她為此休養了三個月、復健治療一年。李女因當場找不到推車當事人,認為賣場未善盡管理責任,要求賣場賠償。
賣場表示,事後檢查該手推車並無故障,研判是他人操作不當,車輪側盤未卡進手扶梯自動步道凹槽,才導致意外發生。
法官認為,賣場未派員在手扶梯現場維護通道及消費者安全,導致無法及時防制意外危害的發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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