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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應十四歲張姓女友要求,坐在後座以「前胸貼後背」方式指導張女騎機車,未料張女操控不慎,才騎十秒就撞電線桿傷重不治。法官認為陳明知張女無駕照還讓她騎機車,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緩刑三年。

法院調查,十九歲的陳姓男子,去年八月十日晚間,從新北市三峽區騎機車載張姓女友到桃園大溪兜風夜遊,未料經過三峽區中正路三段時,機車失控撞到電線桿,張女傷勢嚴重,出現氣胸及骨盆、右手、右腿開放
姓骨折等,陳則受輕傷。張女被急救十天後,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檢警查知,當晚由陳騎機車載張女,與另兩名也騎乘機車的友人兜風。張女出發前告訴陳「我想學騎機車」。陳坐在後座,前胸貼著前座張女的後背,讓張女依偎在他懷裡,並將雙方伸到張女的手上,狀似親暱的指
導她騎車。

途中張女又說,她想練機車,陳就放手讓張女操控,未料才騎了約十秒,張女因無法掌握車速和行車方向,機車失控衝撞到電線桿。車禍發生後,陳向警方自首。

陳承認知道張女沒有駕照,但他不知道張女是否會騎機車,也無法預知發生車禍會導致張女死亡。張女的家長雖遭逢喪女之痛,但事後原諒陳,並向法官求情,盼法官念在陳年輕且有悔意,給他自新機會。

法官認為,陳應該知道張女沒有駕照,操控機車技術不熟練,若騎車上路易發生車禍,卻仍讓張女騎車,要負過失致死刑責。審酌陳沒有前科,車禍後自首,且與張女家長和解,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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