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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氣爆造成多人死傷,法界人士指出,本案牽涉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賠償及刑事公共危險等重罪,金額龐大,罪責又重,誰該負責,有得吵。

法界人士認為,要釐清責任歸屬,必須先搞清楚誰核准埋設丙烯管線?埋設後,誰應負責監督管理之責?氣爆原因是管線腐蝕破洞、設計不良、被排水涵管包覆、或外力破壞等等,將影響榮化、中油或其他公司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高雄市政府指出,埋設管線前須開挖道路,應向市府工務局申請核准;但有關丙烯等石化管線,沒有任何法源授權市府管理及監督。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表示,當初是高雄市政府核准李長榮可以埋設管線,應由高雄市政府負責監督管理管線。

勞動部次長陳益民表示,經濟部是核准埋設丙烯管線的主管機關,至於監督單位則依照範圍與權限而不同。根據目前法令,工廠內外的管理權責也不一樣,未來若要改變制度,希望能召開跨部會討論。

一名法官指出,這場意外的法律責任有國家賠償、民事損害賠償、行政及刑事責任;可以預料,賠償的金額將是天價,這當中包括廿八人死、二百八十人傷,死傷者可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受害
戶的建物若經鑑定為危樓,拆除重建的金額更是驚人,還有道路及公共設施的修復金額必然龐大。

一名主任檢察官認為,單就目前的狀況來看,相關單位人員至少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罪,如果其中有公務人員疏失,可能還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此外,還有環保法令等相關的行政責任歸屬,如果違失的是民間企業,最重可能會被要求停業、歇業等,還有巨額賠償;事關企業存亡,辦案人員會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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