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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26歲蔡姓男子前年遭通緝,逃亡期間以假名在臉書認識14歲少女,成為情侶後帶少女到旅館嘿咻,還拿手機拍下性愛影片,不料遭警方逮捕時,在其電腦發現性愛影片,罪加一等,新竹地院 7日依對未滿16歲者性交罪、拍攝未滿18歲者性交影像等罪,判刑1年10個月。

法官調查,蔡男明知被害少女未成年,前年底藉假名在臉書認識少女,隔年 3月間帶少女到台中某旅館嘿咻,半推半就下以手機拍下性愛過程。

同年 4月,南投縣警方赴蔡男住處將他逮捕,在其同意下搜索租屋處,從筆記型電腦內發現性愛影片,並將案情轉告少女家長,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

檢警指出,蔡男前年曾在桃園某公園對未成年少女強制猥褻,並與未滿 16歲少女性交,去年高院駁回上訴,判刑5年確定;另在前年對19歲女友以自殘相逼,強迫發生性行為,遭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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